信托公司发放并购贷款(信托并购发放贷款公司是利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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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厦门天威公司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8月12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厦门天威公司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4月28日

3、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4900万元。

4、信托计划期限: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8日。如发生本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

5、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厦门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天威公司”)发放并购贷款,并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7、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1年4月28日将信托资金34900万元存入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的信托专户内。

信托专户账号为:02519;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厦门天威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第(一)款第3项(2)的约定,”信托存续期超过3个月,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厦门天威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向受托人提交了提前还款的申请,并于2011年8月12日偿还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8月12日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受益人。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于2011年9月14日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本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厦门天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截止2011年9月14日,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15,460,103.24元;支出共计3,909,966.31元,其中保管费102,309.59元,受托人报酬2,121,224.11元,营业税及附加838,276.39元,销售服务费87,945.21元,其他费用760,211.01元。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益11,550,136.93元。

本信托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360,550,136.93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349,000,000.00元,信托收益11,550,136.93元。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