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公司合法的吗(正规网络贷款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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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放贷资格】原告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诉某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可见,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从事放贷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之规定,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从事放贷业务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其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项许可。根据《保险法》第8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之规定,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实际上根本不能从事放贷业务,也取得不了从事放贷业务的资格。因此,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不属于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不可能建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借款条款即使成立,也无效】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述称其多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依据是涉案人身保险合同及保险单。涉案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均为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涉案借款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隐藏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明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是在未经许可、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因此,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主张的本案贷款,属于非法放贷,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保险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涉案借款条款即使成立,也无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