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是什么意思(资本公积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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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作为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共同享有,应无异议。但基于特别约定,由某一股东独享国有资本公积的价值权,则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权属如何界定?

本所此前代理的某一上市公司客户对某一国有企业股东权益追偿案件中,因包含并购、股权转让、国有资本等多重因素,案情复杂,存在诸多争议点,其中双方对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理解问题具有较大分歧——即,约定该国有企业独享的国有资本公积,是否应当作为公司财产对委托人(公司股东暨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之一。本所代理律师通过充分论证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这一观点并被仲裁庭采纳,最终成功帮助客户追回价值2000多万元的股东权益。

下文将精简阐述本案中关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的论证要点,以期为实践提供一条可参考的思考路径。

01

论证路径之法律依据

1、公司法层面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企业财务会计层面

《企业会计制度》第79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第17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02

论证路径之司法判例

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独享资本公积”作为关键词在alpha平台上依次检索,分别检索到18份、26份裁判文书。通过筛选、比对,得到6份有效裁判文书,据此进行整理归纳如下:

序号

检索判例/文书

裁判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永盛与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王艳春、通辽市琮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2018)内执复9号】

王永盛提出执行复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明确该金额被列入资本公积金项目中,如通辽国资公司主张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应明确为对其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该部分计为资本公积,不应返还,股东向公司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通辽中院认定《公司章程》约定资本公积金由通辽市政府单独享有,在股权评估值中减去错误。”

——内蒙古高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撤销了通辽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执异25号异议裁定第二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齐丽华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申字第868号】

云纺财务处于2012年3月28日发出“关于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每股净资产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11年度净资产在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等项目后经计算得出每股净资产为2.0847元/股,按2.08元/股计算。齐丽华在向云纺转让其股份时对该价格系认可的,亦明确表示其对2012年7月16日转让31460股股份并已收取相应股金65436.8元的事实并无异议,现其对2012年7月16日领款单真实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且齐丽华没有证据证明其退股行为是在云纺或云纺持股会的强行要求下,从齐丽华申请退股到收取对应股金的行为可以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也不存在云纺隐瞒重大信息导致损害其切身利益的情形。由此,生效判决认定齐丽华主张其与云纺的交易行为无效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处理并无不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崇权与新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76号】

关于新华印刷公司提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计算股票回购价格时应予扣除的问题。长春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约定“回购及转让价格以当期企业资产净值为准”,新华印刷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在计算股票回购价格时应从“当期企业资产净值”中扣除。新华印刷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崇权与长春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90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忠铭与长春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75号】

依新华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会员所持股份由公司回购价格以公司当期资产净值为准,赵忠铭退股行为发生于2013年,应以2013年的资产净值计算回购价格。依新华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未有在回购股权价格中应扣除相关款项的规定,且新华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确定的是回购股份价格的计算方式,而不是回购款价格的构成;即新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回购股份价格中应当扣除其主张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等款项,故新华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忠铭与长春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71号】

综上,根据检索结果:

1、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尚未检索到直接论述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是否作为公司财产的判例,故缺少直接性的案例进行参考,本案论证具有一定难度;

2、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相关判例数量较少,参考范围非常有限;

3、从上述整理的有效判例中,通过文义解释和逻辑追溯,可以认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原则上属于公司财产,在估值企业资产时不应扣除,但章程或以其他形式明确扣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论证路径之法理阐释

基于法律依据和现有判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理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79条、《企业财务通则》第17条、第20条第(一)项之规定,归纳出资本公积的概念,即指由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由此可知,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一样,均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即属于公司财产。

2、本案中“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亦属于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财产制度,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不管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作为资本公积,也不管是全体股东共享的资本公积还是某个股东独享的资本公积,都属于公司财产,此为其一。

其二,当公司清算清偿时,所有债务都偿还完毕后仍有剩余的,股东可以分配资本公积。

其三,虽约定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价值权属于该国有企业、其他股东不予享受,但这仅为股东内部约定,不能改变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作为公司财产之性质。

3、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立法原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外而言,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价值权属于公司财产,也即构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委托人。

经上述三方面充分论证,仲裁庭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以上观点,并裁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裁请求,实现了委托人的理想预期,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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