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领域“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英国丹宁大法官关于禁止反言的案例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在High trees—案(高树案)中阐述了“允诺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减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1945年,二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对价。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至此,丹宁大法官意犹未尽,进一步发挥道: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丹宁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这段阐述,包含了“允诺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允诺、信赖、损害、正义,并且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对价的允诺以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