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的概念是什么)
引言
民事诉讼贯彻“禁止反言原则”,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公平行使。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目前司法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情况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包括明确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增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惩罚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一
“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明晰
(一)基本概念
“禁止反言原则”源自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其含义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了某种合理期待,当对方按照此合理期待行为时,该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言行的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我国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大大提升了禁止反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用于排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矛盾行为。
(二)适用条件
具体而言,禁止反言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有矛盾的行为。这是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前提。两个矛盾行为可以发生在同一个诉讼的不同阶段,如最高法在中钢钢铁与民生银行合同纠纷中提到,“二审中所作陈述及所提交说明与一审提交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对其二审所作陈述及所提交说明不予认定”。也可以发生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如最高法在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的案件中所述,“一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另案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已丧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资格”。
2.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产生了信赖,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所以这么要求,是因为只有反言行为已经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才有保护的必要。
3.如果允许矛盾行为的存在,将会给基于信赖而行为的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也就是说,对于基于信赖而行事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允许反言行为,则他的利益将会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4.禁止反言原则适用的例外。一种是在调解中;二是当事人在调解失败后的诉讼程序中对其在调解中作出的自认予以反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二
我国法律中“禁止反言”的适用情况
(一)法律中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反言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多次被提到以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第七条提到“要注意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适用公正、自由、平等、诚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通俗、简洁、全面、严谨地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及禁止反言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9条中也提到关于禁止反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适用情况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已有多起法院依据禁反言原则排除当事人不一致的事实主张的案例,其中2009年13件,2010年56件,2011年68件,2012年飙升至220件。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判决书中直接援引禁止反言原则,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书载明,“保证人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还有一些代表案件,如最高法(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载明,“光彩集团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在一些最高法的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中虽然没有直接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但是在承办法官事后撰写的案例评析中,也实际上适用了禁止反言,如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文明确提出,“义务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司法裁判在面对合同效力认定与禁止反言暨诚信原则相悖时,应合理处置合同效力,以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也有很多,有一些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影响。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判决书中载明,“本案审理的系赖成根与嘉祥公司因居间合同报酬引起的纠纷,投资合作协议书系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系嘉祥公司所述的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无效合同,按照“禁止反言”的一般法律原理,在没有适当约因的情况下,嘉祥公司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居间合同无效而取得豁免应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利益”。
三
目前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难点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难点
目前,虽然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适用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难点没有统一,造成法律适用困境。
1.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不明确
禁止反言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虽然已经在实践中普遍引用,但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内涵和外延目前依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院对禁反言的适用说理也不尽相同,多以反言一方当事人未能满足先行行为(包括自认)的撤回要件、未作出合理解释、无相应证据证明、以及无相应证据证明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等同考量标准,而对其未能突破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性说理,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该裁判标准在法律上是否具备合理性和统一性,也有待进一步证实。
2.缺乏对违反禁止反言的惩罚措施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违反禁反言的陈述除不予采信之外,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其他惩罚措施。这是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没有对违反禁反言原则的行为有相关具体惩罚规定导致的。立法对违反禁反言原则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处罚,实施禁反言行为却可以拖延诉讼、混淆案件真相,这种立法空白无疑会变相鼓励部分当事人违反禁反言,不利于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一些可行的解决思路
1. 明确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
对于同一事实,当事人有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基于客观事实的唯一性,这两种陈述最多只可能一种是真实的,不可能两种是真实的。禁反言原则需要解决的是从法律上支持哪种陈述。
参照自认原则,我们可以认为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应当是与己不利的事实。这是因为基于求胜的诉讼心理特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陈述事实时一般倾向于作出于己有利的陈述。而于己不利的陈述由于不存在求胜的动机,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低,可信度偏高。同时,基于处分原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处分于己不利的事实,从法律上支持于己不利的事实符合该原则的规定。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禁反言原则的内容表述为: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否认已经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2.增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惩罚措施
没有惩罚措施的原则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威慑力,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立法必须使违反禁止反言的行为得到制裁,弥补另一方损失,从而达到鼓励诚信诉讼的目的。这种制裁可以包括训诫、罚款、拘留, 还可以提高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比例,要求违反禁止反言行为人赔偿对方损失等。
四
结语
民事诉讼贯彻“禁止反言”原则,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公平行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还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增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惩罚措施来解决问题。
参考
文献
【1】陈融:《“允诺禁反言”原则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2】纪格非:《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的中国语境与困境》,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3】左红:《禁止反言暨诚信原则与合同效力处置之考量》,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2辑。
【4】 俞飞:《民事诉讼禁反言规则适用中的实务问题》,载《东南司法评论》2018年第11期。
案例
【1】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55号。
【2】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等诉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347号。
【3】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06)民二终字第49号。
【4】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案号为(2006)成民终字第2468号。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文案: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