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抵押车再贷款(成都车抵押贷款不押车)

添财网 08-21 10:00 2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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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带押过户”的法律分析。近日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以点带面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带押过户”,并逐步向其他市县拓展,因地制宜确定”带押过户”模式;深化协同,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什么是”带押过户”,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先就这些问题分析如下: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设定抵押的财产的转让问题,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406条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上,法典》作出了与原《物权法》相反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是”带押过户”,法律依据。”带押过户”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以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购买人。出售房屋为例,在物权法时代,房屋所有人要出售房屋,需要先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在银行解押后才得将房屋进行转让,再由购买方到银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以支付出卖方的房款。这样会导致二手房的买卖程序和手续十分繁琐,有的出卖方不得不借”过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而支出不少的”过桥费”。(在房价上涨的时候,该费用可能由购买方承担。)而且还可能出现出卖方拿不到房款,或购买方不能取得房屋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法典》第406条,虽然从立法层面解决了”带押过户”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要尽量防范:

一是目前正在进行试点,各地的做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同,在进行”带押过户”时,要了解试点地的具体规定。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虽然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在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因此购买方要了解出卖方与资金出借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是否有例外约定。

三是出卖方要核实购买方的支付能力及资信情况,从而防范购买方不能支付价款,或者不能申请到按揭贷款。

四是购买方在购买前,要核实所购财产是否有被司法查封情形,从而避免权利落空。

好今天就分享到这里,感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