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沈阳市小贷协会会长)

添财网 12-02 10:06 295次浏览

35、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 2008 第 256 号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 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发起设立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