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贷款公司怎么处罚(非法贷款处罚公司怎么处理)
当前贷款诈骗比较普遍,诈骗形式多种多样,那么,要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的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我国贷款诈骗罪处于高发期
当前贷款诈骗比较普遍,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评估虚高;资产评估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评估方法与担保效能会因时间差而导致价格差。现行评估实务中较多采用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考虑的是资产的评估日而不是未来时点价值,而资产未来的价值才是资产担保的价值所在。因此,创新我们的评估方法是反思我们汲取教训的有效标志。资产评估的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关系获得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骗取贷款。骗贷人会通过关系和利益诱导的形式不断撞击评估机构的道德底线。由于评估机构对后期是否因为该资产评估虚高导致企业骗贷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则漏洞显然成为人们在道德底线和业务利益的冲突中影响选择的重要砝码。
(2)财务报表造假;财务造假已经是世界普遍存在现象,世界著名公司如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等都因财务造假而纷纷破产。在中国,无论是资本市场的股市,还是金融市场的债市,到处都有财务造假。如“银广夏”、“蓝田”。
财务报表造假是为了能够顺利贷款,所以,财务造假是一种有果致因的倒逼行为。财务造假的主要点和贷款中财务审核的主要点是相一致的: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一般是要求以财务指标为基础,例如利润、产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负债率、银行流水等等,这些都是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要涉及到会计数据。
二、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的风险?
贷款诈骗的风险防范:贷前审批和贷后监管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人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以及财务信息整理分析的过程。通过调查摸清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为有效进行贷款决策,提高借款质量奠定基础。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等借款人贷前审查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履行审查职责。原因无非是责任、技能或利益三个方面。
贷后审查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
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监管非常薄弱。贷款不监管或监管不住现象普遍,这也给骗贷人提供了很多便利。
三、为什么应当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表明, 很多贷款诈骗罪被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主要是现行贷款罪诈骗罪对一些犯罪表现形式存在遗漏。例如,有些贷款不归还的行为虽然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其以国家财产去冒险,投机,这种对巨额贷款损失后果的放任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再如,非法取得贷款的行为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这一规定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实践中发生过另一种情况:有人以完全合法的手段取得贷款,在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发生亏损感到无力偿还贷款而抽回剩余资金携款逃跑。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犯罪。但是对其如何定罪?却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最为严重莫过于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一般通过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处理。这样放纵单位骗贷行为,必然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贷款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因此,应尽快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内。
四、刑事责任与不经济性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形式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结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相互统一的。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就不相同。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考虑犯罪严重程度,而且还要考虑成本,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性。众所周知,当一项社会制度或是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花费的成本与取得的效果无法对应时,其存在的价值和运营的效率将遭到怀疑。贷款诈骗罪便是如此,贷款诈骗罪在前期的调查取证,后期的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审判过程当中较为复杂,再加上当前关于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构建不完善。导致追究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需要极大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动用极大的经济成本。可是,收到的惩治贷款诈骗罪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这种刑事责任的不经济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如今贷款诈骗罪爆发。
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的风险?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