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给公司贷款(贷款股东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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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借款,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对上述借款担保,在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股东的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所负担保之债,系为相关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设定,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最高法院的矛盾判决。

1、夫妻一方为其所持股公司之借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裁判要旨:虽然夫妻一方系以其个人名义为其所持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公司经营,而且其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故其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仅为了公司经营,也为个人收益,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案件来源:《赵敏、姬松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2、在无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所负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债务人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所负担保之债,系为相关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设定,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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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中,案例1中最高法院直接推定公司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齐精智律师表示不能同意,因为公司与股东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财产相互独立,公司盈利在依法分配之前不能等于股东个人收益,亦不能将公司收益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再26号民事判决认为: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担保公司贷款所产生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债权人举证。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所负担保之债,系为相关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设定,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齐精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