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公司怎么经营(汽车贷款公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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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04/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 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 的贷款, 包括个人汽车贷款、 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 信用 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 用 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 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汽车; 商用 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 以营利为目 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 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 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计、 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 含展期) 不得超过 5 年, 其中, 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 含展期) 不得超过 3 年, 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 自 愿、 诚实、 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港、 澳、 台 居民及外国人; ( 二)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