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小额贷款公司(贵阳小额贷款公司地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和修订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保证贷款分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贷款档案管理,保证分类资料和档案准确、连续、完整。
(四)建立有效的贷款组织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业务类别、合作机构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单位业务组合特征,明确各类业务风险分类的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完善业务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每季度对全部业务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应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业务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本指引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贷款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包括业务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年度考评时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小额贷款公司,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指引制定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标准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或修订贷款分类制度后30日内报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新发生的业务按本指引要求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