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与保险公司(贷款保险公司代偿有什么后果)
贷款投保了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逾期后,保险公司偿还了剩余贷款,贷款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呢?还有,如果约定了滞纳金,是否需要支付呢?答案有点小意外。
这是一个教科书式的判决书,咱们搬好小板凳,坐前排好好学习学习。
(案号:(2023)兵08民终970号)
刘某在光大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36个月),贷款年利率7.125%。
同时,刘某投保了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每月保费1779.05元。保险中约定了滞纳金为: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
刘某按约还款至2021年3月1日后未再还款。每月保险费1776.05元亦交纳至2021年3月1日。
保险公司在2021年6月20日,向银行赔付了刘某的未偿还款项共计72231.93元,然后向刘某追偿该笔款项,以及未缴纳的保费和滞纳金。
这里涉及三笔款项:刘某未偿还的款项72231.93元,未缴纳的保费6521.89元,滞纳金28115.11元(78753.82元×0.06%×595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叫作“代位求偿权”,这是财产保险中非常普遍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该笔赔款。该案例中的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条款中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的内容。
所以,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银行后,是有权向刘某追偿的。
那么这三笔费用法院分别会怎么判决呢?
首先是关于刘某欠银行的款项,属于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利追偿。而未缴纳的保险费,是刘某欠保险公司的钱,保险公司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刘某支付。
然后是关于滞纳金。
法院认为,滞纳金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不合理。依据民法典,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经审查双方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其中约定的滞纳金计付标准(每日0.06%)按年利率折算为21.9%,过分高于所欠款项资金被占用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判决按理赔的次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滞纳金:4934元(78753.82元×3.85%÷365天×594天)。
两个重点:
1.如果你以为,贷款时投保了保险,就可以免于还款,那是做白日梦。
2.如果约定的滞纳金过高,那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