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贷款利率(关联企业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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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开展经营活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关联方之间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按上述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具体计算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三、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关联债资比例中权益性投资的计算口径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四、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不仅仅指利息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五、允许税前扣除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对于“实际支付”的解释

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六、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依据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项下的贷款服务。因此,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依据借出资金的关联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