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贷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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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三、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五、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1、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2、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3、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附后),同时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4、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季度监管例会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八、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2、对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