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哪里好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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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可以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陕西省税务局:该条款已按照列举法明确了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范围,不属于列举中的范围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但仍未同意“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后的利息收入按现金收付制缴纳增值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可以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福建省税务局:根据总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仅限于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不适用上述两个文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可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分类计提?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2:财税〔2015〕9号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四、一般纳税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属于财税〔2016〕46号规定可以简易计税的贷款公司,所以达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应适用一般计税。

五、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根据2020.04.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只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六、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省级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他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印花税。

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为377号文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特定纳税人”。

八、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如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企业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不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