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贷款公司(贷款西昌公司有哪些)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建立西昌市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积极利用西昌市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合作银行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特制订《西昌市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银行主导、企业申请、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政府建立的西昌市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杠杆,引导合作银行针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相关授信政策,以不高于对应期限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积极为申请信贷支持的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
二、《方案》涉及范围
全市有融资意愿的中小企业及合作银行。
三、《方案》实施目的
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引导银行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融资难等问题,根据相关授信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以促进其正常生产经营、项目新建、技术改造提升。
四、《方案》基金来源与规模
1、西昌市政府通过财政出资 1000万元,建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不高于20倍向西昌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根据相关授信政策,以不高于对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各驻昌银行机构在同意本管理办法中条款前提下,本着自愿参与原则,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作银行。合作协议签订后,由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专项补偿金形式存入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开设“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专户内资金(含专户利息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方案》规定贷款额度
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提供贷款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六、贷款条件
由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向其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取符合条件的认定证明,并进入符合条件企业名录。
认定范围为正常生产经营、新建项目、技改项目的在西昌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要求企业具有相当贷款抵质押物,对西昌市税收、产值有贡献、为一定数量劳动者购买保险,且在申贷时未被提起诉讼、仲裁、无恶意拖欠电费、税费等情况。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七、贷款风险的分担原则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贷款实行风险分担模式,市政府承担 40%,合作银行承担60%。
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原则
1、代偿条件。贷款企业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经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发出书面追偿函十五个工作日后,追偿无果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自动启动代偿机制。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代偿。
2、代偿比例。按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代偿总额最多不过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存续额的原则,先启动代偿程序的先进行代偿,直至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存续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部代偿完毕为止。单户企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生代偿的,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为市政府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60%。
3、代偿损失追偿。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应追偿费用后,合作银行按原风险比例归还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池代偿部分,若有剩余,用于归还合作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贷款逾期罚息等及返还企业。
4、代偿损失的认定依据。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开始执行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九、《方案》实施流程
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西昌市政府通过财政出资1000万元,建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存续期暂定5年,当风险补偿金运行到第三年年末时,应核定贷款上限规模以及决定是否展期。
2、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对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科局、市商务外事局和合作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3、合作银行引入及政府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注入。各驻昌银行机构在同意本方案条款前提下,本着自愿参与原则,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作银行。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专项补偿金形式存入合作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作为本次支持中小微企业对应规模贷款的风险基金,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的20倍规模向西昌市中小微企业授信,最大程度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效益。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认定,由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向其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取符合条件的认定证明,并进入符合条件企业名录。认定范围为正常生产经营、新建项目、技改项目的在西昌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要求企业具有相当贷款抵质押物,对西昌市税收、产值有贡献、为一定数量劳动者购买保险,且在申贷时未被提起诉讼、仲裁、无恶意拖欠电费、税费等情况。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
5、贷款申请及担保。由中小微企业持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认定证明和贷款所需材料,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申贷企业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抵质押物须符合银行相关要求,保证担保由合作银行选择的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6、贷款发放。由合作银行按信贷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授信审批,及时发放不高于对应期限LPR的贷款。并将放款信息回传业务主管部门,回传信息列入符合条件企业名录备查。
7、政府备案。每个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要将已完成的放款业务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以此作为纳入合作范围和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
8、动态跟踪和风险管理。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建立健全动态跟踪监测机制,监控贷款主体预警信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贷款风险。
9、动态补充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方案实施管理细则,在存续年度内,风险补偿金应保持合理规模,对贷款规模达到原注入分险基金放大20倍后规模后,由合作银行向市政府提出分险基金补充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视财政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适时增加风险补偿金规模。
10、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清算。按本办法约定,符合代偿条件时,经办银行提出分险申请,提供坏账损失佐证材料,经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协议约定的分险条件,政府与银行4:6分险比例启动分险程序(市政府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60%),启动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坏账损失进行分险清算代偿。清算代偿结束后,经办银行将中小企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退回财政。
11、后续管理。动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款项,经办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贷款的催收职责,追偿回收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的净值,按照实际代偿比例分配,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受偿。
十、政府涉及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经信科局、市商务外事局、审计部门、合作银行。
十一、合作银行责任义务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风险的评估和办理担保、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
1、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20倍风险补偿金的规模向西昌市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综合授信,按照约定分担贷款风险;对融资主体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融资主体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按照信贷管理规定,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对符合贷款放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
2、贷款发放后,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对贷款项目做好风险管理、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由合作银行负责对该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进行全程动态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3、贷款到期后,由合作银行负责收回贷款,并报市财政局和行业(产业)主管部门。
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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