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小贷公司有哪些)

添财网 11-20 8:05 107次浏览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图解:

问答-《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金监发〔2020〕25号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3〕44号)、《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5〕6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7〕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监发〔2019〕66号)和《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事项的通知》(苏金监发〔2019〕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和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一)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

(二)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

(三)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主发起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主发起人;

(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注册在江苏省境内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区划包含市级和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区划指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为农村小额贷款或(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一次到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主要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设在乡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设在开发区(园区)内,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设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能力: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6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应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创业投资工作经验,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创业投资负责人应从事创业投资工作3年以上,财务人员应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省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条 监管评级AA级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监管部门备案,可跨区域设分支机构,需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当地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条件。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监管部门发出申请,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市、辖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股东资格,对股东进行政策宣讲后,报送以下材料:

1. 辖市(区)监管部门筹建申请(包括营业场所所在乡镇或开发区(园区)情况说明);

2. 企业法人股东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合一件,依法完税证明或承诺书,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信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等;

3. 自然人股东资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自有资金出资承诺书,个人资产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等;

4. 政策宣讲记录;

5. 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或业务发展规划报告;

6.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相关材料齐全后,市监管部门出具筹建申请,向省监管部门报送。

(二)开业审批阶段。市、辖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营业场所地址及装修情况、经营管理团队资质及业务培训情况、注册资本验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客户储备情况,进行开业验收后,报送以下材料:

1. 辖市(区)监管部门开业申请;

2. 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小组申请;

3.小额贷款公司开业验收结果表;

4. 董事会关于董事长、总经理任命、公司章程等的决议;

5.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主要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个人简历(须包括拟任职务和工作经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

6. 营业场所选址资料:自购房屋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7.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

8. 验资报告;

9.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

10. 客户储备表;

11.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 相关材料齐全后,市监管部门出具开业申请,向省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开业一年后)、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应向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市(区)监管部门申请;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

(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

(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

1. 公司名称变更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

2. 增加注册资本须提供验资报告;

3. 减少注册资本须提供减资登报公告;

4. 减资或退出股东须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对外有无质押的查询报告,股权对外无质押无担保的承诺;

5. 股权变更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6. 新增或增资股东资料按本细则第十一条提供;

7. 营业场所地址变更须提供自购房屋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8. 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个人简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其经营资格终止:

(一)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采取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或处置反担保资产;

(三)存在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行为;

(四)不使用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

(五)未经批准或备案超范围经营;

(六)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

(七)拒绝监管机构的各类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八)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现场检查当日前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率超过50%(含),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

(九)其他重大违规经营情况,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自愿终止经营资格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终止,须报省监管部门批准,市、辖市(区)监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监督被终止经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二)将原小额贷款公司印章、空白合同、票据、系统网卡等上交市监管部门;

(三)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更名工作。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账外经营,不得高利放贷,不得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不得冒名贷款,不得拆分贷款,不得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对监管评级A级及以上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可沿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跨出我市。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或涉科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笔(7天内对同一客户分批放贷视为同笔贷款)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标准上限分别为300万元、600万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特殊情况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的,须报辖市(区)、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九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低利率贷款。

第二十条开业满一年后,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通过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和其他机构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具体按照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和其他机构借款,须经市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发放股东贷款,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放股东贷款。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他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报市监管部门备案,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由小额贷款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辖市(区)监管部门结合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每家小额贷款公司配备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员要勤勉尽责,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合理安排监管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采集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分析处理相关数据,持续监测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包括以下措施:

(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将经营管理情况、信贷业务情况、财务数据及时录入业务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每月5日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

(三)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