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谁)
编者按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上海金融法院立足金融审判职能,把主题教育与推动审执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为民办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即日起,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新设主题教育之“为民办实事”话题,以生动案、事例反映主题教育成果。
本期推送的案例系一起涉建工团体意外险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向建筑工人何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官为您普及“建工团体意外险”的相关知识及法律问题。
何某与F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提供为期两年的木工服务
总包方Z工程公司为何某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工团体意外险
一次去往工地上工途中,
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残九级,
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没了下文
何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团体意外险是个什么险?
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一家从事大型土木工程的建筑承揽公司Z工程公司,与一家从事装修、建筑的小型企业F建筑公司就A工程建设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由分包方F建筑公司承接A工程部分建设工程。
2017年6月,何某与F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A工程提供为期两年的木工服务。同月,总包方Z工程公司向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约定意外伤害险下每人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29日0时起至2019年9月30日24时止。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为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员。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因公往返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伤残的,可获理赔。
2018年5月31日,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去往工地上班的路上,与案外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严重,至医院进行救治共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后经法医学鉴定评定为人身保险九级伤残。
后A工程项目部出具何某的《用工证明》,某区人社局认定何某于2018年5月3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9年6月,何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建工团体意外险通常没有用工名单,事故发生后一般由项目安全员申报事故。何某事故未经安全员申报、总包方Z工程公司也从未出具用工证明,无法证明何某为A工程项目施工人员,何某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且何某是在上下班途中而非在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也不属于承保范围。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诉请,判决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何某提供的《用工证明》可以证明其为“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属于被保险人范围、有权申请理赔;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因公往返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何某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显然属于因公往返途中,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因公往返项目施工现场”仅包括“因公外出采购”以及“以工地为始发地和目的地的往返途中”。两种解释均有合理性,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保险责任范围应包括上下班途中。
根据何某伤残等级,二审改判财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2万元。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贾沁鸥
综合审判一庭 三级高级法官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在发生建筑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该保险条款特别针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人员变动频繁、事故伤亡率高、赔偿金额高的特点设计,相比于工伤保险具有投保便捷、不记名、保费保额性价比高的优势,实践中备受建筑公司青睐。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出现保险事故后,各方对于被保团体界定、保险事故的条款适用争议较大,对于投保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第一,建工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通常不记名,如何确定被保团体范围?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和分包多头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建工团体意外险投保时通常不记名,这就导致该类保险纠纷中因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问题容易引发纠纷、难以认定,施工事故发生后伤残人员权益难以及时得到保障。法院在确认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理赔权利时,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约定,核查争议人员的劳务关系证据。
第二,建工团体意外险承保范围条款约定的“因公出行”是否包括上下班途中?
根据承保的范围不同,建工团体意外险分为一般意外险与特殊意外险。建工团意特殊意外险仅针对于建筑项目现场发生的保险事故,通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的范围并排除上下班途中,一般建工团体意外险则仅做宽泛的约定。由于保险公司是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对合同中承保范围表述不清楚、易产生误解的条款,法院通常采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第三,意外事故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残补偿金、医疗费能重复受偿吗?
意外险赔偿、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均涉及伤残补偿金、医疗费,例如本案何某通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获赔伤残补偿金、医疗费,那么两项费用能否在意外险中重复主张呢?答案是不同款项结果有所不同,伤残补偿金带有人身性质,因人的生命健康无价,因此在商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中可重复主张。但医疗费是以损失填平为原则,所以已实际获赔的医疗费不能再重复受偿。
供稿 |综合审判一庭
文字 |李瑶菲
编辑 | 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