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个人黄金质押贷款是指)

添财网 11-02 8:14 240次浏览

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发生后,多家信托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驳回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上诉,支持一审裁定。

律师指出,本次属于管辖程序裁定,仅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即涉及长安信托的“假黄金”案将在陕西而非湖北审理。关于人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待最终判决。

人保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法院一审曾裁定人保担责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下简称“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人保”)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安信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人保武汉分公司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对于人保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一审的(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

长安信托“假黄金案”将在陕西审理

人保是否担责待最终判决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本次属于管辖程序裁定,裁定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并非二审判决结果,仅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这也意味着,涉及长安信托的“假黄金”案将在陕西而非湖北审理。

记者注意到,8月24日,中国人保集团副总裁、人保财险总裁谢一群曾在中国人保2020年上半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武汉金凰以虚假的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正在对案件开展刑事侦查。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应予以解除,公司也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对此,上述律师表示,目前该案还处于实体审理中,结果有待于生效判决。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能否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存在不同判决。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前报道来看,保险公司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是如果标的黄金的质量存在问题,保险人即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财产保险合同中基本都会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也成为决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保的关键。”

多家信托公司卷入“假黄金”案

武汉金凰是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2018年,为入主三环集团,该公司向工商银行等机构贷款42亿,竞得99.97%的股份。

因偿还贷款和公司资金需要,该公司又通过质押黄金的方式,向多家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额度约200亿。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了“黄金质押+保单增信”的所谓双保险模式,承保公司主要为人保财险。

2020年5月16日,武汉金凰在民生信托的6亿信托计划即将到期,按照约定,信托公司要求要对融资方武汉金凰所质押的黄金开箱检测。5月22日,民生信托收到武汉金凰质押黄金检测结果,送检金条“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不是Au999.9足金”,武汉金凰80吨“假黄金”案爆发。

据此前媒体报道,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卷入“假黄金”案。其中,超过10亿以上的的信托公司包括民生信托41亿、东莞信托34亿、安信信托19亿和四川信托18亿。其他信托公司还有长安信托8亿,北方信托8亿、昆仑信托3亿、天津信托6亿,中航信托2.9亿。

此后,多家信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黄金的保险责任。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人保方面提出的东莞信托、民生信托、长安信托的管辖权异议均已被驳回。目前,东莞信托和民生信托的案件处于延期开庭阶段。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范辉 樊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