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自杀条款)
PAGE PAGE #自杀条款的规定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 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 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 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下面是 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欢迎阅读 !自杀条款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中有许多关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条款。对此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作了许多的修改,例如:旧法第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新法在第65条在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PAGE PAGE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新法在第65条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死亡在后。”旧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 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 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 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新法在第 66条作了修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 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关于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上文已阐述,主要体现在旧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 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第 67条作了修 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及原保险法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新保险法修订草案在 第68条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抗拒司法机关依 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适用前款规定。” 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有哪几类(一)精神病人的自杀对于精神病人自杀,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拒赔。第 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