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自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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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保险,今天要探讨的话题是:客户购买保险两年以后自杀,一定能得到理赔吗?

条款规定

法规说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细解读

从字面上简单来理解,买了相应的保险之后,被保险人自杀,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两年内不赔,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所谓的相应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指的是寿险合同,包含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现在组合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养老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虽然也有身故责任,也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但是一般都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合同,永远都不会满足“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重要条件,所以不会得到理赔。

虽然许多长期保险合同中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但就附加险本身而言,依然是属于一年期的保险合同,都没有自杀条款

所以确切的答案就是买了寿险合同,两年内自杀,只退还现金价值,两年后自杀,按照身故责任进行赔付。

而买意外伤害保险,任何时候自杀都不会得到理赔。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这样的保险都不会对自杀行为带来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条款意义 何意义

那么如何来理解自杀条款设置的意义呢?因为保险合同的身故责任一般指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自杀造成的身故却属于一个特例,既不是意外,也不属于疾病,所以从合同的严谨性来讲,必须单独进行列明。

在这里我们也顺便强调一下,保险合同里的意外,指的是外来的、非故意的伤害,

比如被高空坠物砸伤、路滑摔倒摔伤。自杀、自残都属于故意的行为,不会列入意外行为。

肾结石胆结石都属于疾病,因为它不是外来的石头,猝死也属于疾病死亡的一种,它不属于意外。

缓冲期

为什么自杀条款要设置一个两年的缓冲期呢?就是两年之内自杀不赔,两年之后才进行赔付。

因为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偶发的、意外的,也就是说,不能被人为地加大,这样的风险才符合大数法则和概率。

而自杀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如果没有限制就会被滥用,风险就会加大到不可控。

给希望

但是保险又必须有人性化的考量,就是社会救济的作用,让人们在绝望的时候,因为适当的经济补偿看到希望。

如果一个人购买了保险,若干年后因为陷入绝望而采取了自杀的行为,若简单的对自杀进行责任免除,拒绝赔付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个购买保险的人开始并没有自杀的动机,他没有骗保的意思。

基于这样的考量就有了这个两年的缓冲期,用来控制那些故意的行为。

我们可以这样来设想:如果一个人买保险的时候,就是为了将来自杀获得一笔保险金留给家人。

但是因为这个两年期的限制,他必须坚持活够了两年之后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自杀计划。

一个不想活的人必须坚持活够两年,就是730天。 我们想一想,这种日子是多么难过,这样的日子叫度日如年,他在痛苦中坚持活过了730天,最后还是果决地执行了自己的自杀计划,保险公司就说:我们认了,这个人太苦了。

人这一辈子都是因为希望才活下来,选择死,都是因为绝望。 如果一个人两年的时间,没有看到过一丁点的希望,死或许是一种解脱,能够给家人留下一点金钱,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我们坚信两年的时间足够长,没有结婚的人或许会结婚,没有孩子的人或许会生孩子,没有希望的人,或许会看到希望,事业没有转机的人,终于有了转机。

只要有一丁点希望他都会选择活下去,这就是保险的另外一种功能。

如果一个人了解了这一点,有一天他在绝望的时候想起了自杀,想到了保险,如果他选择这项计划,他就必须坚持两年之后才能执行自己的自杀计划。

这就有机会让他看到希望,最后的结果是活了下来,这就是保险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活下去

所以自杀条款不是鼓励人自杀,而是希望给那些绝望的人活下去的理由,最后找到活下去的希望。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一点,法律中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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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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