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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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金(2017)1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保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社会存款,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为本辖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按照“择优准入、稳健创新、严格监管、防控风险”的原则,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保护依法合规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及监管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表述应当标明“网络小额贷款”字样。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第七条

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下同)组织设立,主发起人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应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或国内知名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

(二)主发起人的自有获客平台或其他股东的获客平台应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

(三)主发起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主发起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

(五)主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允许突破规定的持股比例上限。

(六)以全资子公司作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参与联合发起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

(五)入股资金无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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