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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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2〕63号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为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我办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稳健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金办发[201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险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公司所在旗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经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下同)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

(四)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职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能够准确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五)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其中财务总监应具有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三)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最近五年担任因违规、违法经营或经营不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六) 被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年限或被禁止从事小贷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并掌握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小额信贷专业知识,并不得与拟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盟市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当地旗县(市、区)监管部门: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

(大)或董事会会议的,应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盟市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通过任职前谈话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盟市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盟市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盟市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备。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备;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拟任人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被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的;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盟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两寸

免冠

彩照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中国公民按身份证,外国公民按护照填写)

家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