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上市公司)

添财网 10-18 10:07 251次浏览

在现有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框架下,非上市农商银行中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设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农商银行是在农信社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极个别的已上市的农商银行以外,绝大多数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基于绝大部分农商银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质,由于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的偏差以及公司治理现状,导致股东权益确认出现困境,甚至面临较大的法律及市场风险。

股东权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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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暴露的风险

非上市农商银行属于股份制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制公司股份转让作了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所仅对上市股份制公司股东转让进行登记。国务院至今也未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或其它规定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确认的渠道,排除了工商部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发起人股东登记的义务。如若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在工商部门仅需要作原始股东注销登记,对新股东工商部门不作任何标识,股东变更实际上只能在非上市农商银行自身的股东名册上登记造册。故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一笔股权转让均有瑕疵,瑕疵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股权出质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始生效力。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正如前文所言,因工商部门未记载非发起人股东信息,故原则上非发起人股权质押登记无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导致股权出质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非上市农商银行的特殊性质,股东股权转让、质押等还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银保监会、省级联社及非上市农商银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版)则对农商银行股权变更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同时,《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为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各省级联社、各地方银行法人机构对相关规定还进行了细化或进一步限定,比如《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就补充规定:“持股占比达到法人机构股本总额1%以上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的额度不得超过其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

(二)应对措施和策略

一方面,协调工商管理部门支持银行工作,完善银行股权质押登记程序。例如,攀枝花农商银行为解决股权质押难题,在多方协调和本地工商部门的努力下,通过定期在工商备案、更新股东名册和按工商给予的样板出具股东持股证明的方式,暂时解决了系统无法实现出质登记的难题,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书面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使得股权出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范,从而质押权也能得到法律认可。但这仅仅是解决了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并未解决股权转让后的新股东身份确认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从法律层面作统一规定。另一方面,完善银行章程及管理制度,规范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行为。攀枝花农商银行在公司章程及《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法、银保监会、省级联社相关股权管理规定进行了载明、细化,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及质押手续,维护了股东权益,同时也尽可能减少银行自身风险。

股东权益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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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暴露的风险

股金定价缺乏市场调控。较多非上市农商银行历次募股、扩股,主要还处于偏行政主导的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相对上市银行而言,非上市农商银行缺乏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严格的外部监督机制,公众无法获悉非上市农商银行股权价格的真实性(仅以每年披露的审计数据为参考),缺乏定价议价的能力。股价没有从根本上反映非上市农商银行真实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发展潜力和股权的实际价值,容易导致非上市农商银行股权的高估或低估,致使股权价格失真。

股权流转缺乏有效平台。就绝大部分非上市农商银行来说,由于缺乏专业交易平台,缺乏透明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难以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非上市农商银行股份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并需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转授权)审批,程序较多,耗时较久。攀枝花农商银行股东大会早在2013年就审议通过了《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但仅能对转让手续和流程进行明确,以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对转让价格进行指导,转让平台建立力有不逮,股东转让股份只能自行寻找接收方,且500万元以上的股份转让须由董事会审批,审批需一定时限,股权流转受限。

中小股东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在现有产权制度和股权结构情况下,非上市农商银行中小股东数量众多。以攀枝花农商银行为例,现存1686户股东中,1474户股东为持股50万股以内小股东。从2011~2017年召开的7次股东大会的经验来看,尽管在当地受众面最广的报纸上发布会议召开公告,但主动报名参加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寥寥无几,而法人股东基本上能够全员坚持参加股东大会,对于利润分配等关系股东切身利益的议案表决,法人股东也表现出更为积极的姿态。

(二)应对措施和策略

综合确定股份价格。非上市农商银行发行股份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可以通过与证券承销、投资咨询公司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合作,综合考虑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潜力、无形资产等因素来确定股份发行价格,防止出现非上市农商银行资产流失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等现象。

逐步建立交易平台。一方面,非上市农商银行应尽快完善股权流转的一系列制度、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明确股权设置、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规范股权转让操作程序,提高制度透明度,使广大股东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和公众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非上市农商银行应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股权价值,增加股权的吸引力。对大部分非上市农商银行来讲,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实现产权流转。建议由省级联社牵头,辖内各非上市农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非上市农商银行股权交易中心,实现非上市农商银行股权挂牌、登记、转让、质押、托管等功能,长远来看也可将其打造成为非上市农商银行战略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平台。

提升中小股东行权能力。在现有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框架下,非上市农商银行中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设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比如,实行中小股东推选代表制度,股权代表可以进入董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反映中小股东的诉求,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立以工会为依托、持股职工自愿发起的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推选职工股权代表,职工股权代表可以进入监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构建职工参与法人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培育维护职工利益的“代言人”。

优化完善股权结构。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多样化的原则,非上市农商银行应不断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与客户结构、市场结构相匹配。例如,《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股权管理办法》按照“地域分散、行业分散、比例控制和优先选择‘三农’股东”原则,载明“城区法人机构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50%,县域法人机构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5%……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法人机构股本总额的20%。”建议非上市农商银行在合法合规以及股东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股权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对额度小且分散的自然人股进行集中合并。增资扩股时,优先引进认同非上市农商银行服务理念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优质企业股东,保持与非上市农商银行服务客户群体的一致性,防止偏离服务“三农”的不良倾向。

拓宽股权融资渠道。近年来,由于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突出的双重影响,许多股东尤其是法人股东在面临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时,因找不到可供抵押的资产或合适的担保人,融资成为一大难题。针对这一现象,已经有部分非上市农商银行从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股东的融资需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开展了股权反担保质押贷款,即非上市农商银行股东向非上市农商银行申请贷款,由担保人为其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该非上市农商银行股权出质给担保人作为反担保。这既能够有效发挥出金融机构股权的经济价值,激活股东的股金资产,拓宽股东的质押范围,又大大降低了担保人的代偿风险,为股东开辟了一条融资担保的新渠道。(作者:四川攀枝花农商银行张琬,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