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关于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买方信贷工作,现将《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发给各行,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操作程序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贷前联系和调查
1.凡拟使用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银行联系(中央项目与总行联系,地方项目与分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经济效益分析、进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情况。
2.中国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进口国政府允许进口的依据或证明,外汇管理及税收的有关规定。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提供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资信情况。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
3.中国银行(总行与分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银行(总行或分行,分行由总行授权)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据此,出口企业可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4.上述贷款承诺函除有条件地承诺贷款外,还应明确以下条件:
(1)该贷款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受益人应为中国银行。
(2)一旦发生该出口信用险项下的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出口企业负责赔偿中国银行。
(3)对信用证项下采取主动借记方式进行结算的项目,一旦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证行依照国际惯例对单据提出异议,根据中国银行(总、分行)的通知,出口企业要立即退回已收到的有关货款,以冲回贷款账产,贸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
1.中国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后,就要直接参与出口企业的对外商务谈判,并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之间的衔接工作:
(1)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及现汇的比例。
(2)支付方式。
(3)银行提供信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费用、提款方式、计息方法、还款次数和方法等。
(4)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凭证等。
如出口项目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上述各项需符合其规定。
2.在上述各项确定之后,中国银行应着手贷款协议的拟定和签署。
3.除出口项目为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外,贸易合同应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如出口项目为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则贸易合同签妥后,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明借款人名称、商品品名、数量、合同价格、建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用款期及还款计划等。
4.贸易合同签定后,出口企业应将贸易合同副本送中国银行(中央项目送总行,地方项目送总行和分行)贸易合同中应注明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支付的比例,一般为80%—85%。
三、贷款的使用
1.贷款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中国银行以书面通知出口企业,同时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贸易合同的具体执行地点。
2.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贷款账户。
3.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总行或有关分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凭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备货装运,并将规定的单据送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对采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发货后不得自行寄单,应将单据项目送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并附函说明货款为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项下,注明贷款协议编号、现汇和贷款的比例、代收行即为借款人。同时,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附本附后。
4.对信用证规定以主动借记方式付款的,总行应于议付寄单日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开证行已于当日借记其贷款账户,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对在各地的出口企业,由分行代总行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开证行,已借记其在总行的贷款账户,并以902报单(附加押电传影印件),主动上划总行,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
5.对信用证规定寄单国外开证行审单付款以及采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由借款人(开证行/托收行)以加押电传授权中国银行借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的贷款账户。如出口项目为在京的进出口总公司办理,总行在收到授权电后,由总行营业部借记贷款账户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如地方项目,总行收到授权电后,以902报单划收有关分行或由有关分行直接收妥授权电,并以902报单(附授权电影印件)主动上划总行,同时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
四、贷款的偿还
对于在用款期间陆续使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待贷款使用完毕,由总行向借款人寄送一份还款表,最后确定贷款总金额及具体还本日期,并相应调整付息日期,使其与还本日期相一致。借款人按还款表的日期偿还贷款本息。总行要在每一个还本付息日前七天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银行,并以倒序偿还。
五、档案管理
鉴于出口买方信贷从发生到结束,时间较长,必须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及完整性。项目档案要由专人管理,一个项目的所有往来函电及有关文件,要统一由信贷部门专案存档。贷款全部收回后,再将整个档案移交档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