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能绑定微信吗(绑定能存折微信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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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对手机的依赖越来越深
处理很多事情都需要使用手机
若手机不慎丢失
捡到他人手机后
破解手机微信支付密码
私自将微信零钱及卡内余额转账的行为
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前往灵石县某项目工地接替自卸车司机高某工作。1月7日凌晨1时许,高某离开工地回宿舍休息。吴某在自卸车驾驶室发现高某遗落的手机,破解手机锁屏密码后,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6000多元,将手机拿走并隐藏。2019年1月7日8时许,高某寻找手机时,吴某否认捡到手机。同日22时许,吴某把高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破解,私自将高某微信零钱及绑定银行卡内的12311元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内挥霍,后逃回山东老家,被山东省东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其他相关观点
第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交易行为的支付手段逐渐由传统的货币支付转向了虚拟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成为最常使用的支付工具。笔者认为,可以通俗地将微信支付平台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钱包,微信内的余额因此被视为钱包内的现金,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可被是为钱包内的银行卡和信用卡。
第二,使用微信支付之所以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及信用卡密码,依赖于微信和银行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涉及用户、银行、微信三方法律关系,行为人重置微信支付密码后并使用,微信在此过程只是一种支付工具、是信用卡一个通道,是连接使用者和银行的桥梁,其本质是使用信用卡;行为人捡拾他人手机并使用微信支付,本质上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作者:詹琦珍)
拾捡他人手机后利用微信转账行为的定性
上述案例已有释明
相关的
如果拾捡他人存折后进行取款
该行为又应该如何定性呢?
相关案件
2018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市邮政银行大厅的椅子上,捡到同镇村民周某遗留在银行的邮政银行存折,何某某捡到存折后发现存折上写有取款密码,后使用周某的存折和存折上的密码,在邮政银行的取款窗口取走10000元钱,后何某某拿着存折和钱回家。
2018年12月22日,该市公安局茅塘派出所民警在何某某家提取了周某的存折和10000元现金,被告人何某某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3日,该市公安局将周某的存折和10000元钱返还给周某,被害人周某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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