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禁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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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诉讼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允许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禁反言作为否定性承认,在英美法上又称之为积极抗辩,承认又否定的抗辩。否定性的承认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但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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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的主体要件:

适用禁反言原则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为当事人或者有权代其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禁反言原则实际上是处分原则的延伸。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代当事人行使一定的处分权,此外的其他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只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义务,没有任何处分权利,对这些人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对其前后矛盾的言行,应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

1、形式要件或行为方式要件

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

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

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

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

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2、结果要件

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禁反言原则针对的是禁反言方做出的对己不利的行为。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讲,其对禁反言方的言行拥有信赖利益,如不禁止禁反言方做出前后矛盾的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将因此遭到损害。

3、时间要件或程序要件

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行为必须在法定程序中做出,一般情况下,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行为应在诉讼中做出,诉讼外的行为不能视为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或者实体权利的有效处分,因而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