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当行公司(典当行北京公司地址)

添财网 09-26 11:14 355次浏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4日,何**与华夏典当行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华房最高额抵字JR010047号),约定为确保2014华房最高额典字JR010047号《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何**自愿提供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0万元整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西营前街22号楼6层26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双方自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日,双方就上述抵押合同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了公证书,赋予上述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庭审中,华夏典当行当庭出示了案涉房屋的当票财务联原件以供核对,何**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认为当票上当户签章处“何**”签字不是自己签的,承认收到案涉典当款项,但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只是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典当关系,认为当票都是华夏典当行伪造的,华夏典当行制造假的当票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坚持要求华夏典当行出示当票存根原件,坚持要求华夏典当行给付当票当户联原件。

为证明华夏典当行并未将当票当户联原件交付何**,何**提交461号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161号房屋当票当户联复印件,称华夏典当行申请执行时是拿着本应交付何**的当票第四联当户联去的,正好印证华夏典当行当时没有将当票当户联原件给何**。经询何**是否能提供案涉262号房屋当票当户联复印件,何**称目前只调到161号房屋的当票当户联复印件,其他房屋的当票调到的都是第二联财务联。对上述何**的主张,华夏典当行解释称,当票当户联原件按业务流程及惯例由业务员当时已当面交付给了何**,所有当票的财务联原件因为入账都留存在账册里,其他的存根联及保管联因为公司中途搬家现在也找不到了,且业务都做完了我们也没有必要留。当需要申请执行时,就由当时的业务员将档案材料整理好了给我,我是公司法务,由我统一向公证处申请,有的业务员比较懒,嫌到财务调当票财务联原件再复印麻烦,就会在办理业务时直接复印了当票搁在档案材料里,需要的时候就直接给我,161号房屋这一笔是存在档案中的复印件,恰恰说明我们是开了当票的,我们申请执行时并不要求一定是原件,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就可以,而且是关于身份类、申请类的材料需要盖公司公章,财务凭证类的当票、续当票、转账凭证等并没有要求盖公章。

关于发票,何**明确诉讼请求中发票开立金额指的是当金的数额,称华夏典当行在2019年诉讼中曾开过发票,但何**认为不是业务当时开的所以没要,就此,华夏典当行解释称典当行仅就当户支付的息费开具发票,当金系典当行支付给当户的钱不能开发票,如果何**要求就息费开发票我们也可以开,但是何**需要提供支付息费的相关凭证以明确具体金额,2019年何**起诉要求开票,我们当时问了税务局说虽然营改增了但是客户要求开也可以开,当时确实给何娟补开了一张金额为 115 200元的营业税发票,开票时间是2019年11月7日,项目就是息费,针对的是何娟抵押的251号房屋,应该是当时他们提交了部分支付息费的凭证所以才开的,就当金本身典当行是不开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