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业务(典当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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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所需建立的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所需的设备: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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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2.自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材料(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身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用报告及个人承诺书)

3.法人股东材料(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4.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5.典当行近两年审计报告

6.合规经营承诺书

7.验资证明,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8.股东出资协议;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9.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10.设区市监管部门请示文件

11.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典当行名称的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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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