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借贷公司(借贷苏州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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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46359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346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借款交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恒隆公司归还代偿款1563533元并承担利息(以代偿款1563533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恒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11月26日,朱宗锦与恒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口头约定由***提供担保,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2015年4月15日,***代恒隆公司偿还了25万元,其中包括利息23013元利息,尚有23013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朱宗锦于2018年3月24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债权转让与***。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有23013元本金和利息28478元没有偿还。二、恒隆公司在云南建设中央公园项目时,借用云南协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和银行账户。2015年2月8日,刘红旗与云南协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口头约定由***提供担保,借款协约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7日。

截至2016年1月18日,恒隆公司向刘红旗偿还了10万元,2016年5月18日偿还10万元,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23日,***代恒隆公司分别向刘红旗偿还了60万元和478533元,款项结清。刘红旗于2018年9月20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三、2015年9月30日,王保林与恒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口头约定由***提供担保,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王保林于2016年12月26日与恒隆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2016年9月10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3日,***代恒隆公司分别向王保林偿还了1万元、15000元、20万元和1万元。王保林于2018年3月24日与***签订债协议一份,王保林将对恒隆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与***,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23346元及利息17238元未予偿还。四、2015年10月27日,马贤伦与恒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口头约定由***提供担保,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7日。

2015年12月4日,马贤伦与恒隆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年利息为24%,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4日。马贤伦于2018年3月24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马贤伦将对恒隆公司享的债权转与***,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30476未予偿还。上述借款,恒隆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卢刚予以认可。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