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贷款吗(公司贷款股东可以做担保人吗)

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得混同。但是在实践中,股东和公司之间难免会有一些资金往来,主要体现为股东从公司“借款”。有些是真实发生的借款,而有些是股东为了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希望通过“借款”的方式变相发放股息、红利,甚至有些是股东为了抽逃出资而产生的“借款”。
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借款,都存在税务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股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股东借款超过 12个月不归还才视为分红事实上,“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并不涉及12个月的判定事项。而且在年度终了后,即使归还也要按照分红交税。
有些企业家会认为,自己转入企业的钱远远高于企业的注册资金,所以现在转走的钱属于高于注册资金的部分,是企业对股东的还款,没有收利息,所以不用交税。但从公司运营角度来看,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并不是在事后由股东自己来说明的,而是在股东向公司汇款前就要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如果属于投资款就应该订立增资协议,如果属于借款,应该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财务人员挂账时应当注明是借款。实践中经常有股东给公司投入资金,财务人员将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公积金的情况。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如果没有借款协议,财务人员也将款项计入资本公积金一项,那么事后从企业转出的款项只能视同股息红利或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风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时,可能被其他股东追究抽逃出资甚至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法律责任。
3.增值税风险。财税(2016) 36 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从公司借钱,相当于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了贷款服务,可能会被“视同销售服务”,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股东从公司借款,在税务上和刑事上都有很大的风险,处理此类业务一定要慎重,具体有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股东从公司借款,要尽量有合理的理由,在公司内部履行一定的程序,并在短期内归还,不建议超过一个年度。如果必须超过一个年度的话,可以在第 一个年度终了前先将借款归还公司,在第二个年度开展新的借款业务。
二是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率、利息支付的时间以及其他义务,并且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公司利息,以此从公司获得的资金属于股东债务也就规避了财税 (2003) 158号文件中股东长期借款未归还视同分红的嫌疑
三是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可以从股东所借款项中逐渐冲抵,账面上不应显示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不变。
四是公司账务上通过“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核算,费用报销也通过此科目,以证明并非提供贷款服务,而只是经营活动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