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款利息太高了我该怎么办(车贷款利息高合法吗)

添财网 09-05 10:00 3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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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利息约定必须产生于合法的行为,非法的行为是产生不了有效的利息约定的。扣取“砍头息”的行为是非法的,基于虚构的本金数额收取的高额利息也是非法的,如此再多的非法行为也不可能得出有关利息收取的合意即有效的利息约定,以此来确认利息金额及收取利息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但是,原审判决的做法却恰恰相反,有关利息的认定是这样的:

(一)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借条》里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并且乙某明确否认有利息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之规定,乙某根本没有义务向甲某支付利息。然而,原审判决却故意绕开这些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于甲某的虚假陈述唯命是从,径直以甲某的虚假陈述作为依据认定本案有利息约定的事实。

(二)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可知,“砍头息”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谓利息的行为非法,此类非法行为只能导致实际借款数额的减少,而不能等于双方就利息进行了与“砍头息”金额相同的利息给付之约定。然而,原审判决却以“原告预先扣除了8000元”为由认定甲某与乙某对“月息8000元”“月利率4%”进行了约定,按照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逻辑”,似乎放贷人既可以肆无忌惮地扣取“砍头息”,还有权以“砍头息”的金额为根据理直气壮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使得原审判决不仅有了非法的色彩,而且有了邪恶的本性。

(三)将非法行为利息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利息计取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甲某述称乙某2014年10月16日支付的资金8000元是约定的利息,按照本金20万元计算,月利率为4%,但是,首先4%的利息是高利,是非法的,不可能有合法的约定;再者支付凭证里面并没有与“利息”有关的备注,不能以此确定是偿还的利息;其三本案根本没有本金给付之事实,何来利息支付?利息一说纯属虚构;其四实际支付的所谓本金金额仅有192000元,何以20万元?何以月息8000元?何以月利率4%?难道可以虚构的20万元本金为基数确定利率、计算利息吗?

一言以蔽之,甲某以利息收取为名占有乙某8000元的资金而拒不返还的行为是非法的,无论如何不能以此认定甲某、乙某之间就利息计取事宜有了约定。然而,原审判决却以“被告乙某在借款第二月也支付了月息四分”为由径直对月息8000元、月利率4%这一所谓的约定进行了认定,将非法行为利息化,堂而皇之地对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非法活动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补充的上诉理由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