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抵押车(抵押典当行车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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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 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 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七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 :(见附图) 建筑面积: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结构(类型) :

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

权证编号:

地号:

第九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服务费 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 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五条 :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 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

第六条 :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 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 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 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条 :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 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 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 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10日内迁离 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 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 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 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 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 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 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 、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 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 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 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 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 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 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 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 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 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 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 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3.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 计收违 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 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 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 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3.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 他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5.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5.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6.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6.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 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