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和p2p(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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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共同发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P2P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中介服务。83号文规定的小贷公司,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全流程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P2P机构与小贷公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P2P机构仅作为信息中介,其自身不参与借贷活动,而小贷公司本身就是借贷关系的贷款方。83号文对P2P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采取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规定“P2P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

因此,政府目前的思路是将一部分原本作为中介机构的P2P机构转型为能够在线上完成贷款全流程的网络小贷公司。在各地开展专项化解P2P机构风险、集中清退非法经营P2P机构的背景下,部分P2P机构如果能转型为合法的小贷公司,不失为一次有利公司发展的好机会。那么,拟转型为小贷公司的P2P机构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83号文对P2P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申请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转型后小贷公司又应符合哪些监管要求,本次法律研究将对以上问题作出探讨。

一、拟转型P2P机构的基本条件

拟转型的P2P机构应符合如下四个基本条件:(1)合规条件;(2)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3)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4)金融科技实力应当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下面就四个基本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1.合规条件

(1)P2P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

(3)最近2年P2P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4)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5)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2.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

P2P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3.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

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

4.金融科技实力应当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

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二、P2P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P2P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在不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而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P2P机构申请转型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小贷公司,首先要提交转型申请,有关机关出具审核或评估意见后,P2P机构应做好准备工作,办理临时牌照审批手续,并应在取得临时牌照批复文件后清退存量业务。

拟转型的P2P机构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分类

认真梳理存量业务,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类编制表格。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P2P机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制定转型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后续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出资形式、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方案、转型后的新业务实施方案等。

3.转型期限

P2P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P2P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4.确定股东及出资金额

(1)P2P机构原有股东增资;

(2)引进有经济实力的新股东,P2P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引进有实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

(3)鼓励经营团队、业务骨干入股。

5.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1)拟转型P2P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

(2)拟转型P2P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

(3)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P2P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6.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

P2P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相关主体应承诺严格落实转型实施方案,并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

7.风险准备金

监管部门可进行评估,如认为P2P机构所提供的兜底措施仍不足以覆盖存量业务风险的,可要求该机构提交金额不低于截至申请之日借贷余额3%的风险准备金,并在P2P机构的存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在P2P机构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将用于偿付出借人。

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拟转型的P2P机构应妥善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总体处置思路有两种:(1)维持原P2P机构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组织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2)由小贷公司购买出借人的债权,债权人相应变更为小贷公司,原出借人退出借贷关系。83号文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出借人的资金处理

(1)P2P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后,为减少出借人数,可由小贷公司负责向出借人代偿资金或组织借款人到期偿付;

(2)对于小贷公司代偿资金的,由小贷公司向出借人支付相应对价,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至小贷公司并通知借款人,由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完善相关借贷手续并行使债权;

(3)鼓励小贷公司在融资杠杆范围内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收购出借人债权;

(4)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1)维持原P2P业务借贷关系的,按照原协议,到期后归还出借人;

(2)已由小贷公司代偿的资金,或明确由小贷公司负责归还的资金,债权人相应变更为小贷公司,借款人到期后归还给小贷公司。

四、转型后的监管措施

对于P2P机构转型后成为小贷公司,83号文也规定了转型后的监管措施,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监管措施总结如下:

1.坚持“只贷不存”和“小额分散”的原则

(1)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接入征信系统

转型后的小贷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或者接入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3.限制分红

小贷公司前3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小贷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业务收入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在利润分配时计提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用于经营风险准备。

5.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9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3)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4)禁止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禁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6)禁止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或违背信贷政策要求的贷款;

(7)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9)禁止在公司账外核算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另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除了需要满足上述监管要求之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强化股权管理

(1)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股权。

2.规范经营范围和线下经营网点

(1)全国经营的小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应列明: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2)原网贷机构的线下营业网点应在1年内取消。

3.放贷资金专户管理

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唯一的放贷资金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账户资金流水明细。

4.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

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根据83号文的规定,各地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启动转型试点工作,转型机构名单由监管部门协调出具。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转型试点工作要求的转型准备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