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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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浅析摘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特点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将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上改进,乃至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成功与否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小额贷款;必要性;对策一、小额贷款公司介绍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分析(一)小额贷款公司是优化配置社会财务资源的新途径社会财务资源是一个大的范畴,它是一种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一般由财务信息资源、用户的信息需求、人力资源以及计算机自动化设施等构成。中小企业通常被认为对社会财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积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下的民间资金资源由零星分布得以迅速聚拢,通过对用户的财务需求进行分析后,使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然而,在当前国内中小企业资金吃紧的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的资金却相当充裕,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行为,这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之间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同时也阻碍了自由资本的流通。

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的部分职能,它降低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契约成本,成为调剂社会资金余缺的通道和盘活社会闲置资金的有效措施。(二)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社会就业和贫困问题的新方法最初理论界在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效应时,都局限于小额贷款制度帮助和解决贫困农村地区的可行性与实施意义。这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既有模式和所取得成绩的肯定。但是,其未来发展道路的思考不能仅停留在支农扶贫上。中小企业的开办和发展能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在贫穷地区,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作为新兴私有部门的主要力量,形成了由私有经济部门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中小企业的死亡率同样很高,必定造成新的失业,其提供工作机会的安全性相对大企业较低。鉴于其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理论界和政府多角度研究金融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就是帮助贫困地区减贫的主要手段,如果它们不能得到发展,不能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则广泛的贫困人口将更加难以寻找到生活的出路。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明确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的认可,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更是我国发展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的契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一)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1、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贷款公司最终都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2、因为其不属于金融机构,按照行业规则各种批发资金、同业拆借再贷款业务都不能享受,公司后续资金不足,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进而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二)不具有合法身份,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运行机制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央行批准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另一方面,我国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贷款公司的监管由试点办公室实施,在公司开始运营后,试点办公人员先后撤离,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人民银行,由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行参照有关规定对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但自从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所以县级人行难以胜任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三)风险控制意识薄弱在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时 ,央行和已经开始实践的地方都明确要求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特别是部分试点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这将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虽然公司资金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有,产权明晰,发生信贷风险不至于造成挤兑风波,也不会由此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但是从广义角度看,任何形式的信贷风险,都是社会风险。而信贷风险的发生,可能诱发暴力还贷等新的社会问题。(四)税收问题复杂该《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体税种的界定上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同时基于一个公司的特殊性质还涉及税后利润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接受金融监督部门行业监管,但是在行业性质的界定上,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与邮储银行以前的“只存不贷”恰恰相反,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但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但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虽然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就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另外,如果所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具体界定,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因此无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还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也就是说,自然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其法人性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首次得以确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先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再对其作为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即因其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简单提及的是,除上述主体税种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一)尽量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合理避税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由于利润率不高且不能吸收存款,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关键是对公司成本的控制。控制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管理费用,相关担保品和抵押品的评估成本费用,还有追债费用等等。贷款公司靠的是利息收入,征了营业税之后还要加上所得税,跟私人钱庄能做的避税相差很远。所以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的不完善进行合法避税。(二)规避可能的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保证商业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尽量降低呆坏账比率。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小额贷款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同时,风险控制还涉及贷款的担保品和抵押品等问题。另外,依托于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运作中还要避免人情贷和行政命令式的贷款,规避可能的人为贷款风险。所以企业要提取充足的存款准备金来防范贷款风险。(三)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引导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来源约束、恶劣的外部竞争环境、贷款对象信用较低,以及缺乏商业银行的运作经验等内外部困境,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十分脆弱,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与引导,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特别是要监管其资本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洗钱的途径之一(四)应该给小额贷款公司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只贷不存”原则是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其实民间借贷不会创造货币,因而不会对货币政策造成冲击,有关部门应该给小额贷款公司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经营达到一定时间后,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从中挑选优质企业,允许其开展存款业务。或者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来补充信贷资金。(五)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市场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置一定的进入门槛和规则,允许所有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的投资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次还要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进行高利贷的非法借贷活动,高利贷不仅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所以要严厉打击非法借贷行为,给正常的小额信贷创造一个良好空间。(六)引进专业从业人员,对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尤其应当由金融业务骨干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这样,不但可以鼓励金融业务骨干“下海”创业,促进金融企业家的成长,而且十分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和日后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金珍珍.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机遇与挑战[J].现代商贸工业,2009(3)[2]郑继萌.晋江中小企业融资破冰——担保公司、小额贷款机构、商标抵押贷款“多管齐下”[J].福建质量管理,2008(Z2)[3]王俊清.论大学科技产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模式[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9(Z1)[4]杨速炎.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12)论文署名:管红萍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