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额贷款公司(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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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纠纷的性质决定裁判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前述金融机构因放贷引发的民事纠纷,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量,此类借贷行为在程序、额度、利息利率等方面设有特别要求,故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前者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后者如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前述金融机构?因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解答

1、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贷款公司的一种么?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则规定,“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对比二者的定义即可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公司在设立主体、经营目的及范围、企业类型均存在重大区别,“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分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贷款公司的性质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以此来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2、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及2014年正式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小额贷款公司均被归于金融机构中的“其他”一类。这些是否可以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实务中,法院的态度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8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但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各地金融办监管,至今并未经国家银监会认可取得金融机构地位,亚联公司同样系经贵州省金融办核准开业,业务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受该办监管。故亚联公司不属金融机构,本案属民间借贷,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相关规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952号:

“本院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其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正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其在设立上需要特别的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其所从事的专项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既然如此,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利率规制就应当适用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瀚曦小贷公司不能例外。”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终128号:

“本院认为,……第一、金融机构的设立须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系新型试点金融组织,其性质尚无定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明确: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贷公司的设立并非经央行或银监局批准,而是由省级政府批准,其尚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资格,故本案华荣小贷并非金融机构,其与华西实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属民间借贷,应适用该类法律规范……”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中的“金融机构”。故因其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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