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小额贷款业务主要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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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成长速度令人瞩目。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充裕的资本支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26家,总注册资本金额231.42亿元,贷款余额212.88亿元,比上年增长84.79%。2010年,全年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83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和业务量都取得较大突破,为拉动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复苏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贷款投向看,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绝大部分投向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涉农企业,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的融入资金,且融资规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使得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资金紧缺、资产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很多公司资金贷出后无事可做,影响了公司引进人才和提高管理水平,也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此外,一旦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根收紧,中小企业就更倾向于选择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届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金融机构融资是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因为此项政策安排尚未很好地落实以及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态度谨慎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融资较少。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区已经批准开业的326家小额贷款公司从建行、招行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总共融资只有7.15亿元,只占其净资本的3.09%。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展开易于管理且较为成熟的外源融资,成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三、委托贷款业务是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方式(一)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受托人(贷款人)则是经行政许可,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虽然是企业,但却不能成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因为银行本身就是法定的从事借贷活动的贷款主体。委托人是除银行之外的所有其他法律主体。(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可行性分析据了解,上海、浙江、重庆、云南等省市已经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一种有效的外源融资模式在达到一定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进行推广,并取得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业务模式探讨马新文(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东胜017000)内容摘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资金紧缺、资产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本文提出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为正在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源融资,并对其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操作方法和运作模式。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合规性运作模式内蒙古金融研究201.02FINANCIALRESEARCH47了一定的成效。我区完全可以借鉴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推广。以鄂尔多斯市为例,截至2010年末,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共1万余家,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农牧民户也在逐年扩大生产规模,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缺乏运作资金,他们往往因抵押资产不足、实力小或财务不健全等原因,很难迈过银行的信贷门槛,农牧户更是难以达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的信贷标准。另一方面,该市大型企业集团数量众多,集团内部闲置资金颇具规模,如上市公司“远兴能源”博源集团及所属企业拥有数亿元的闲置资金,而企业借贷不合法,集团无法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若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切合金融政策,在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方面予以探索规范,应该能有很大的市场。截至2010月,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的64.97亿元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共计12.49亿元、个体工商户共计34.68亿元、农牧民共计5.38亿元,占到总贷款数的80.88%。

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对地区农牧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熟悉的优势,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解决贷款人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资金融通渠道,降低贷款风险,更好地为活跃地方经济服务。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可以起到积极拓宽小额贷款融资渠道的作用,充分融通资金,有效配置经济金融资源,对其自身的发展壮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分析(一)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来看,委托贷款关系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有资格成为委托贷款之委托人的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受托人(贷款人)则是经行政许可,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行政许可,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虽然从法律层面上称不上金融机构,但其实质是经营金融信贷业务的营利性企业组织,是我国金融业的有效延伸和补充,一定意义上已经具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二)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业务资格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中间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即是金融中间业务的一种,其中间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小贷公司只是受托关系而避免了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因此,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具有监管机构认可的业务资格。(三)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的法律行为主体是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即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在这三方主体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关系:(1)借款人和委托人之间的资金预约关系。(2)委托人和贷款人(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3)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资金预约关系是委托贷款中各个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指借款人和委托人通过磋商,就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数额、借款人使用该贷款资金的期限、用途、发放委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利率等事项达成的合意。正是在资金预约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后续的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才得以成立和生效。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委托人和贷款人(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和贷款人(受托人)之间形成的贷款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取得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之事项实施贷款行为的法律关系。小额贷款公司仅仅是委托贷款中形式上的债权人或者说是名义上的债权人,除恶意或过失损害 委托人利益之情形外,其根本不承担贷款本息不能 按时收回的法律风险。

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 的合同文本中基本都有此类规定。这就表明委托贷 款中,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 同,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但实质上的债权人却是 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在此运作中仅仅起到了桥梁 和纽带的中介作用。当然,小额贷款公司不承担法 律风险并不意味着其不履行任何法律义务。小额贷 款公司在委托贷款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忠 于委托人的委托;(2)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贷款 的执行情况;(3)及时扣收贷款利息和本金,在形成 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应积极协助委托人清收。 金融广角 改革发展 FINANCIALRESEARCH 48 五、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 操作及模式选择 (一)委托贷款具体操作办法 1.委托贷款的申请条件。开展委托业务的小 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自治区金融 办批准,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 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委托资金至少在500 万以上,委托资 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 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符合委托机构(小 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要求。

2.委托贷款的受理。小额贷款公司在受理委 托贷款时,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 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 金来源是否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 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 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3.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 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小额贷款公 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 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对委托 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 后划,不得垫付;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 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 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二)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 第一种模式:将委托贷款作为小额贷款公司 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 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业务流程如下: 一是委托人自己寻找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达成贷 款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二是委 托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 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三 是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客户委托贷款申请,对贷款 客户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委托贷款。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委托合同成立后一次性或分 批收取委托人利息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二种模式:将委托贷款作为小额贷款公司 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身的 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作为介绍人承担 一定的贷款风险。业务流程如下:一是委托人与小 额贷款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小额贷款公司选 择合适的放贷对象。二是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 人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要求甄选合适的借款 人。三是委托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推荐的借款人, 最终选择确定贷款人,并与之协商确定贷款利率、 期限等要素。四是委托人及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 具《贷款委托书》,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及小额贷款 公司共同签署相关合同协议。五是小额贷款公司 接受委托后需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及还款情 况,并承担一定风险,收取相应的较高的手续费。 委托人协助贷款本息的回收,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因素及对策 (一)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 政策风险。在政策法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严 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利率的 规定,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操作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在委托贷款的尽职 调查、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 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应严格按规定和规程 办理。防止贷款损失而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避免 引起纠纷。 资金来源合规与否的风险。社保资金、企业年 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 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属于不合规委托贷款业务 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控制企业和个人利用银行贷 款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提防不法分子通过委托贷 款业务涉嫌洗钱。 资金投向难以控制的风险。防止委托人与借 款人存在关联关系,将借贷风险转嫁给小额贷款 公司的风险。 法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业务没有明确 的法律界定,一旦出现纠纷将面临法律诉讼。此外, 在利益驱动下,小额贷款公司会做出一些不负责任 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 (二)规避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对策 1.明确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小额贷款公司责 任。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代理中介,应明确其作为代 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 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 内蒙古金融研究 201.02 FINANCIALRESEARCH 49 基层央行员工对加强县级支行建设反映情况的调查 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进一步加强县级支行建设,是人总行做出的 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多年来,县级支行在贯彻执行 货币信贷政策、监测分析县域经济金融形势、维护 县域金融稳定、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