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基金公司 贷款(贷款银行基金公司有哪些)
内河航道项目中政府资金适用政策及安排方式,下面是睿小武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资金贷款用途有关规定
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国家及各级政府均出台相关补助政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本文就内河航道项目政府资金适用政策条件、政府资金安排方式及现有案例进行分析,供行业参考。
一、政府资金引入方式
投资补助
1.中央资金(1)中央资金适用管理办法及规定①中央专项资金适用管理办法2021年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内的航道整治与疏浚项目适用中央专项资金,本项目属于“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其中“一纵”京杭运河部分,可以适用于该办法。 根据办法中给出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长江干线航道可获得总投资100%的补助;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地区的高等级航道可分别获得工程费用的80%、80%、75%、70%的补助。②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适用管理办法
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及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号),补助资金考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地方资金重点支持内河水运支出,内河高等级航道(三级及三级以上)及公共基础设施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程费用的80%、85%、90%给予补助。
(2)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具体补贴方式如下所示),国家发改委根据项目特性,选取合理的资金安排方式。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①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②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③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④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建设期内,可申请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专项资金。资本金注入由政府指定出资代表人,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补助由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明确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予以适当的补助,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运营期内,可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2.省级专项资金本文以江苏省为例:(1)省级专项资金适用办法根据《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路、航道、航空、港口、客货等多个方面,依据因素法于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结合《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标准如下表所示。表1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干线航道
补助标准
长三角高等级航道工程
不超过工程建安费(不含桥梁改建工程超出原宽度的投资)、省级航道工程征地拆建补偿政策测算的土地使用费以及概算其他费用之和
省干线航道工程
不超过工程建安费(不含桥梁改建工程超出原宽度的投资)、省级航道工程征地拆建补偿政策测算的土地使用费的50%以及概算其他费用之和
省干线航道船闸工程
不超过工程建安费、按省级航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测算的土地使用费以及概算其他费用之和
(2)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方式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用于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新建、续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且专项资金可采用以下三种支持方式:
①全额投资。主要用于纯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②部分投资。主要用于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按比例分担或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③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基金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政府投资基金可投向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项目、新兴产业、创新创造、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
二、案例:新安江旅游航道整治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1)建设内容:新安江旅游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屯溪三江口到歙县街口85千米航道整治、续建妹滩枢纽工程、新建柘林枢纽、改建王村大桥等,项目范围包括航道工程、服务区工程、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口工程、桥梁工程、通讯导航、信息化及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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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估算:276794.11万元。
运营内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沿线范围内(新安江屯溪三江口至歙县街口段约 85KM)的水面开发、航道运营(其他单位已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综合服务区及枢纽码头等的运营维护(不含航道维护)。
(3)投融资结构:
①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为180000万元,其中10亿元来源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项目公司股东社会投资人、黄山市属平台公司、歙县平台公司以 30%:40%:30%比例分别筹集。其余8亿元来源于国家关于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②除资本金投入之外,剩余的资金缺口通过申请发行收益自平衡专项债、社会投资人投资、商业贷款等方式筹措。
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管理
“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技创新。”9月24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23年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
“从经验数据可以看出,信贷投放拉动GDP的边际效应正在递减,投资的经济产出率呈下降趋势。”尚福林指出,从1994年GDP每增加1元对应0.64元的信贷投放,到2022年GDP每增加1元对应4.53元的信贷投放,说明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下降,从而也抬升了宏观杠杆率。
在此背景下,他认为,无论是经济增长还是金融发展,都需要寻找一个新的突破口,科技创新无疑是这些要素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变量。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既有长足发展,也有短板和不足,未来空间巨大。
针对新时期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尚福林认为,一方面,金融体系结构与科技创新的需要仍有比较大的优化空间。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但科创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对现有银行体系构成了比较大的挑战。
在股权融资方面,资本市场规模远远小于银行信贷市场,2022年末,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3.1%,全年增量仅占3.7%,且存在几大特点:一是市场短期行为多,缺少长期耐心资本;二是风险投资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三是对初创期和早期科技型企业关注和支持较少,更多着眼于成熟期的科技企业,追求IPO溢价。
另一方面,现有金融业务模式与科技创新的自然属性在不同程度上仍然不匹配。
一是技术知识壁垒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识别方法难以对技术和市场前景作出判断,单纯依靠财务报表和抵质押物,很难做出投资或者信贷决策。
二是单一金融供给无法适应处在不同周期的科技创新需求。服务对象不同的投行与信贷,联合起来对科技企业进行全周期的金融服务还存在很大不足,针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科创企业,还缺少有效衔接覆盖的金融服务。
三是科技创新的风险回报方式无法满足银行信贷要求。科创企业的投入成本容易量化,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收益都具有很大不确定性。银行信贷资金有成本且是固定收息,银行只能从科创企业的贷款中获得有限的利息收入,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
尚福林认为,发展科创金融是个系统性工程,既要针对科技创新存在信息不对称、轻资产、研发投入大等共性问题作出调整创新,也要关注不同生命周期中的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加以完善。“我们要解决的是一个结构性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他指出,需要从思想认识、组织形式、业务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等方面形成系统性观念与共识。
第一,资本市场要解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长期耐心资本的问题。资本市场独有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最契合技术研发不确定、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一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包容性,支持科创板、新三板、北交所分层错位发展,发挥转板上市功能,畅通资本流通机制,提高市场活跃度和吸引力;二是拓宽资金来源,培育更多的成熟机构投资者,引入更多长期资本,加大保险等长期资金权益资产配置的权重和规模;三是规范创业风险投资,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发现挖掘科创企业的市场价值。
第二,信贷市场要解决信贷资金的风险补偿问题。银行信贷如果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将对科技创新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在市场机制与技术手段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鼓励利用数字技术等现代化手段,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评估和控制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允许银行通过差别化利率定价体现风险溢价。其次,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尚福林指出,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领域的创新具有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需要政府适当介入,重点是解决抵押担保不足、缺少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问题。
第三,在政策甚至法律制度层面做一些突破创新。尚福林认为,考虑到科创企业未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制度设计上要有针对性地做一些调整。
“回顾整个信贷资金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比较大的调整,我们实际做过很多创新尝试,比如针对企业扩大生产、升级改造,创新了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尚福林表示。
提到2016年开始的投贷联动试点,尚福林认为,目前来看效果有限。“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他指出,美国、德国等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都有一些相对成熟的做法,比如银行和外部私募机构合作,间接为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再与私募机构共享股权收益;再比如,银行直接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防止企业在财务等方面出现风险等。
尚福林认为,如果能够在科创贷款方面突破一些障碍,对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对于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将会起到非常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希望降低试错成本,也可以考虑采取“监管沙箱”试点的方式,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结合的方式。
“当然,首先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尚福林表示,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是两回事,管理要求不一样,但可以在一些地方做一些突破,做一些试点。比如,用极少一部分信贷资金,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试行一些事业部管理的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既可以加强对科创企业的支持,也可以保证银行投资风险得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