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担保贷款(担保贷款保险公司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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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第八条载明:“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为信用方式,但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在贷款存续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载明:“甲方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甲方违约:本合同项下业务如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的;甲方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保费的······”可见,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的事实。

保证保险《投保单》关于投保金额的描述,是以某某财险的口吻展开的:“保险金额由承保的贷款金额加贷款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我司承保的贷款金额有可能小于您申请的贷款金额,实际贷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审批决定。”可见,某某财险河南分公司真正的角色是贷款银行的代理人、借款资金的实际控制人角色,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借款人在其中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标题为《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单载明:“受益人为:某某银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的保单与贷款合同一一对应,贷款金额为****** 。否则,保单无效”“本保险的保单对应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为:******”。后附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款(2013 版)条款》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一款载明:“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见,本案存在借款、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的事实,借款人在其中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