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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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 2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 23 号 颁布时间: 2008-5-4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各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促进农业、 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 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