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保险公司贷款(保险公司向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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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向银行贷款,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因其逾期未还贷款而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随后保险公司又向其追偿。日前,王某被保险公司推上了当涂法院被告席。在了解了王某实际情况后,行政庭法官陈春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进行了多番调解,终于促使双方采用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王某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理赔金,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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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为王某在银行的4.9万元贷款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如果王某未按规定偿还贷款,由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理赔。保险合同依法生效,王某在拿到银行贷款后,却未完全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合同向银行支付理赔金3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向王某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险、违约金,但王某仅偿还了一部分,还剩余1万余元未给。保险公司只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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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春芬在梳理案情后与原被告进行了联系沟通,被告与法官解释自身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赔金额及逾期保险、违约金共1.8万余元,从法官口中得知被告的现实处境后表示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陈春芬将原告的调解意愿转达给被告,从被告的利益角度出发,将判决和调解的利弊与其一一进行深入分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劝说其恪守诚信原则,反复多次对其进行规劝,被告仍没有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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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案件依法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春芬于当天下午再次架起“沟通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协商。调解过程中,陈春芬不偏不倚的给出双方调解意见,希望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最终双方在互相让步中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主动放弃违约金,王某一次性支付1万余元理赔金额即可。调解结束后,王某便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了1万余元当场交付到保险公司负责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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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案中,原告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形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仍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投保人切不能因购买保险而未按约定还款。

2020第160期(总12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