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开公司)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支持劳动者和小微企业自主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现开展2023年创业贷款发放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贷款扶持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小微企业。
二、办理方式及咨询电话
1、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人社综合窗口;
2、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cn:8083/wbdt_portal/)
3、创业大厦B座408室(小微企业受理地址)
咨询电话: -8691917
三、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
1、年龄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
2、在我旗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
3、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家庭征信良好;
4、借款人及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无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
5、借款申请人不得具有多重身份,如财政供养人员、企事业单位就业(含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和自己企业参保缴费的除外)等情况。
6、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注册营业执照之前存在登记失业信息。
7、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镇社会事务办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自主创业登记。
8、返乡创业农民工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镇社会事务办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返乡创业登记。
(二)小微企业贷款
1、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异常信息;
3、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人数,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8%。企业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免除担保条件
免除担保人员需符合: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四、贷款额度及年限
(一)个人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贴息情况
(一)个人创业贷款
新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利息将由上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全额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利息将由借款企业和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贴息。以2021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例:LPR=3.85%,150BP=1.5,借款企业需承担利息为:3.85%-1.5=2.35%;财政承担利息为:3.85%+150BP(以银行实际上浮基点为准)=5.35-2.35(企业部分)=3%。
(三)财政不予贴息的情形
1、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贷款发放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否则退回贷款本金及此期间产生的贴息资金,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2、借款存续期间身份发生变化,如借款人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企事业单位就业(含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和自己企业参保缴费的除外)、借款人死亡、停止经营、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等不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等情况,自身份发生变化时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时,应立即告知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贷款银行,要及时归还贷款,财政停止贴息。
3、企业在借款存续期间因关停倒闭、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自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之日起,应及时向就业部门和贷款银行报备,财政将停止贴息,如因企业未及时履行报备义务,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企业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借款申请人和小微企业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在申请贷款时因借款人和小微企业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申请成功的,财政不予贴息,并追究贷款申请人和小微企业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违约等不良影响的,完全由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承担。
六、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审核通过);
3.提供贷款人申请人近期2寸彩照2张;
4.相应人员类别证件(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创业前大学毕业证、退伍证、释放证明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地证明),营业场所门面照4寸2张;
6.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近期一个月内征信报告)。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审核通过)。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的复印件、承包经营的须提供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其中当年新招用职工,名字后用※号标明。(花名册须为表格,表格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入职年份、人员类别、个人签字并按手印”等栏目)2份。
5、上年度全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2份。
6、本年度截至贷款申请当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2份。
7、当年新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及人员类别证明2份。
8、股东会贷款决议;
9、以上资料统一复印到A4纸上,盖公司公章,装订成册。
七、就业登记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贷款之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经营场所归属地镇社会事务办和社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附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雇工花名册(附件)。
八、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CBD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初审→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展贷前调查工作→公示→经办银行审核申请人资格→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九、创业贷款合作银行
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伊旗分理处、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
十、申请时限
申请起止时间:2023年7月3日开始,报满为止。由于本年度创业贷款上级下达指标有限,贷款人员名单将按照提交资料先后顺序确定,直至完成指标任务;确定的贷款名单中有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将依次递补。
附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名册(顾工花名册)
伊金霍洛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6月29日
转载:伊金霍洛旗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