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押贷款登记(抵押登记贷款公司怎么查)

添财网 11-21 10:04 191次浏览

下面的这个案子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市,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行终字第6号],当时《民法典》未颁布,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而今天我们结合《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及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原告: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原中国银行江西省信托咨询公司权利义务承受者)

法定代表人:方红光,该行行长。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波,该局局长。

1995年4月5日,南昌市天龙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向原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申请贷款700万元。信托公司同意在天龙公司落实贷款抵押手续、确保贷款无风险前提下办理贷款。

4月14日,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桂龙向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南昌市房交所)提出对该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9号第二层2482.15平方米房屋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的申请,并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及005518号房屋所有权证。

4月17日,信托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4月26日,南昌市房交所作出NO.0005005《房屋抵押贷款通知书》,认定抵押人颜桂龙提交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9号2482.15平方米房产的产权人为天龙公司,产权证号为005518,抵押权人为信托公司,抵押贷款金额为700万元,抵押期限1995年4月26日至1995年9月25日共五个月,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银行(信用社)见此通知书可办理贷款手续,并收存此通知书;抵押贷款期满,贷款人凭本通知和银行(信用社)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办理抵押贷款注销手续。”据此,信托公司先后分三次共支付700万元贷款给天龙公司。

然而,6月13日,南昌市房管局发现颜桂龙并未在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证书,当初是用假产权证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1996年8月28日,信托公司以南昌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期间,信托公司于1998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企业法人登记,其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承担。为此,原告由信托公司变更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天龙公司因为没有参加1997年度年检,于1998年8月被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且查明该公司没有开办和主管单位。2000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颜桂龙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颜桂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南昌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查颜桂龙提交的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9号第二层非住宅房屋产权证与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以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也未认真查对产权证与印章的真伪,就错误认定天龙公司对该房屋拥有产权,并作出《房屋抵押贷款通知书》,确认信托公司与天龙公司的房屋抵押法律关系有效。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行为是信托公司认为无风险放贷的主要原因,房管局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信托公司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南昌市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数额向天龙公司行使追偿权。

信托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没有按照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天龙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南昌市房管局赔偿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人民币2477750元及利息。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来公示,当事人根据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进行交易,因此登记部门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就会很大,一旦出现登记错误,可能给当事人、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巨大影响。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必须经登记才生效。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房管局,房管局在履行职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的真伪加以核对与识别。

尽管借款人天龙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是最原始的罪魁祸首,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它后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又因为犯罪被判刑,无法清偿贷款,给贷款人造成巨大损失。正是由于房管局没有认真、谨慎地审查相关材料、核对证件真伪,造成错误登记,才使贷款人相信了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以为贷款不会有风险,这才将巨额贷款贷出,遭受到这样的巨大损失。

正如法院所认定,房管局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信托公司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民法典》对这样的情况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内容承担责任,可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观念,促使其认真审查登记的内容,从而保障登记内容的真实可靠。

当然,《民法典》还赋予了登记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的追偿权,即: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比如本案中借款人天龙公司以高超的伪造技术故意欺诈,登记机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天龙公司追偿。如果登记错误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可以要求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赔偿,可见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权力大,责任也大哟!如果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成当事人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