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公司(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公司可以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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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 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 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 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 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第四条 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所 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9 — 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债权实现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暴动、骚乱;(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 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 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在 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借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 10 —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赔偿限额、承保比例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赔偿限额、承保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 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 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 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12 —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个月申报日期 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有关借款合同,按照保险人确定的格式和 要求如实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投保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和财力 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后,方可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授信贷款。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 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必要的时 候核查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账册、合同、与借款人的往来函电 等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遇有有关授信贷款管理规章制度、贷款 经营管理方式等影响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贷款信用风险程度的— 13 — 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避免和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因信用风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应当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三)索赔申请书;(四)被保险人发出的逾期催收记录;— 14 —(五)欠款明细;(六)借款合同复印件;(七)债权实现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 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每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赔偿:保险金 =(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债权实现费用-免 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承保比例保险人对全部借款合同发生的历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予以赔偿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当该保险金总和 达到该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请求清偿 贷款余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 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获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 15 — 该清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权利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 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双方均应对业务合作过程中获得 的对方信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及监 管规定的要求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本保险合同之外的第 三方泄露,不得用于本保险合同以外的目的。否则,造成合同 相对人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6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相关风险情况发生显著 变化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双方协商一致,在遵守保险产品 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包括但 不限于修改赔偿限额,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调整保险费, 或变更承保条件等。但上述修改或终止的约定只适用于投保人 在约定达成之后或约定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之后投保的贷款业 务。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对方,本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十日终止。

释义借款合同:本保险的借款合同特指以符合被保险人贷款条 件的自然人为借款人,以被保险人为贷款人,约定贷款人向借 款人发放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到期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 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的资金用 途包括家庭装修、个人旅游、医疗美容、教育学资、婚庆支出 等,用于购房、购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或 限制的活动的不适用本保险。本保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单个借款 人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等待期:指为了确认保险损失发生的事实,被保险人在提 出保险索赔前应等待的一段时期,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 17 — 次日起算。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累计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18 — 附件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2.0%二、费率调整系数(一)保险期间调整系数费率影响因素分类调整系数一年(含)以下0.6-1.0保险期间一年至两年(含)1.0-1.8两年至三年(含)1.8-2.5(二)免赔率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10%以下0.95-1.3510%(含)—20%0.85-0.9520%(含)— 30%0.75-0.8530%(含)—40%0.65-0.7540%(含)— 50%0.55-0.6550%(含)— 60%0.45-0.5560%及以上0.35-0.45— 19 —(三)借款人风险调整系数1、借款人还款方式调整系数借款人还款方式调整系数期末清偿法1.0-1.2等额本息还款法0.8-1.0等额本金还款法0.6-0.82、借款人贷款金额调整系数单个借款人累计贷款限额(万)调整系数5(含)以下0.6-0.85-10(含)0.8-0.910-20(含)0.9-1.020-30(含)1.0-1.23、借款人担保类型调整系数具有保证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比例小于或的比例大的比例大100%具有比例小于 担保类型等于20%,于20%但于50%但其余情况抵押、质押或等于其余均具有低于或等低于或等20%抵押或质押于50%于80% 调整系数0.7-0.80.8-0.90.9-1.0 1.0-1.11.1-1.3 1.3-2.0注:借款人风险调整系数=借款人还款方式调整系数×借款 人贷款金额调整系数×借款人担保类型调整系数(四)被保险人风险调整系数1、被保险人信贷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 20 —被保险人信贷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拥有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催收体系和执行机制,包括被保险人对承租人有完善的风险审核、业务审批流程和制度,做0.6-0.8到逐笔审核、逐级审批。承租人逾期拖欠支付租金有完善的业务催收和处置流程。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催收体系和执行机制,包括被保险人对承租人有完善的业务审批流程和制度。承租人逾期拖欠支付0.8-1.0租金有完善的业务催收和处置流程。有一定的风险管理及催收体系和执行机制,抽查进行面签审1.0-1.5核,或通过系统自动审批的,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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