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贷款(贷款公司的名字)

添财网 11-16 8:09 287次浏览

公司买车却以员工名义贷款

2004年08月29日10:3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公司要买车,却以员工的名义向银行借钱,并每月通过员工的账户还款。今年初,该员工因与公司关系恶化离职,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一次性向她偿还剩余贷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并判决公司还款。但公司却认为双方只是委托贷款关系,并提起上诉。

公司以员工名义贷款买车

LG CDMA手机一元抢先拍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荣誉时刻共享辉煌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2002年9月,长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与员工王云(化名)达成协议,以王云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12.8万元,用于购买桑塔纳轿车,期限为3年。长虹公司与王云约定,公司只是借用她的名义贷款,公司按时将钱打入王云账户还给银行。此外,公司还承诺,若贷款出现纠纷,由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王云发放了贷款,公司用这笔钱买了轿车。从2002年10月至今年4月,公司通过王云在银行开户的存折,每月都向银行还款3000多元。

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

今年4月,王云与公司关系恶化,王云决定离开公司。为此,王云要求公司将尚未还清的6万多元贷款一次性付给自己,但公司不同意。后双方又到银行要求更改借款人,但遭到银行拒绝。

因为怕承担贷款风险,王云起诉到法院。王云认为,自己将从银行贷来的12.8万元转借给了公司,而长虹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可能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危及了自己的利益。

但长虹公司辩称,按照协议,公司只是借用王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担保人也是公司提供的,且每月公司都按时向银行还款。因此,王云要求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长虹公司和王云三者之间是借贷关系。王云有义务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长虹公司也有义务向王云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长虹公司支付王云剩余借款和利息。

借贷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

但长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长虹公司代理人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认为,长虹公司与王云之间是委托贷款关系,而不是借款关系,王云是与贷款不发生任何实质关系的中间人。

陈勇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双方发生实质借款行为,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而王云并没有向公司提供任何借款,双方也没有对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约定,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此外,王云从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贷款后,就已经承担了还款风险。但事实上,公司不按时向银行还款的风险是由担保人和保险公司承担,王云不会承担风险。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