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汽车抵押贷款中心(苏州新区汽车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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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b.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3、套数认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中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6、申请办理期限: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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