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 融资(抵押车融资什么意思)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融资租赁等业务的公司。2020年12月2日,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租人)与被告F某某(承租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租赁一辆白色哈弗牌CC6464RM06A汽车,车架号为LGWEF6A53HH570029,发动机号1718153056,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车款日即为起租日,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发送还款计划,发送形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形式,承租人根据还款计划的规定支付租金;租赁期限2年,每期租金人民币2263元(详情将附表,应付租金明细),每期租金包括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起租日之后每个月20号为租期到期日,20日为租金最后还款日,手续费0元,保证金0元,每个月支付一期(共24期),留购价款1元,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承租人须于每一期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承租人下述账户为租金还款的唯一账户,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延迟付款的,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承租人账户名:F某某,账号:6213××××21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城建昌支行;出租人账户名: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浙江网商银行,账号:8888××××5595,出租人支付宝账户名: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qq.com,实名认证: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回租租赁义务,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和留购租赁车辆为目的,要求出租人以支付总价款为对价取得承租人自有的租赁车辆所有权,并再向出租人租回上述租赁车辆使用。
承租人保证其对所出售租赁车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未在该租赁车辆上设定债权,且该租赁车辆上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车辆总价款金融详见租赁费用表,除此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附加投保险种的保险费用、其他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支付的总价款到达承租人指定账户或根据承租人委托向租赁车辆的出卖方支付租赁车辆购车款后,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支付总价款对价的义务,租赁车辆的出卖方交付租赁车辆之日,租赁车辆即被视为完整状态下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完毕,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协助办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等必要的各项手续;承租人同意无条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租金支付方式为:承租人须于每一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须为其延迟付款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1%×延迟付款天数;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车辆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牌照及机动车登记均以承租人名义登记;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承租人占有使用,为保障和公示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为承租人在本合同及附件其他相关协议项下债务偿付之担保;租赁车辆交付后至租赁期间(包括提前终止的情形)的租赁车辆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完全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全部付款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后,出租人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应按第四规定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同时,出租人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不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本合同全部未付租金30%作为违约金;合同还就保险、保管及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附件一汽车买卖合同,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受人)(乙方)与被告F某某(出卖人)(甲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赣F9××××车辆,LGWEF6A53HH570029,发动机号1718153056,车辆价款为人民币4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交易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合同附件二机动车抵押合同,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抵押人)(甲方)与被告F某某(抵押权人)(乙方)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的赣F9××××车辆为乙方与甲方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合同附件三汽车买卖确认函,确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人民币40000元。合同附件四汽车融资租赁交付接收证明书承租人确认,编号为H2020120202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并经其检查后接收:租赁物与承租人所选择的的品牌、型号及颜色一致,符合承租人的用途;租赁物处于良好运转、良好维护的正常状态,交付接收日:2020年12月2日,交付接收地点:抚州车管所。
合同附件五应付租金明细表,载明第1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1月20日,应付租金2647元;第2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2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3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3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4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4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5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5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6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6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7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7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8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9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9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0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10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1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2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3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1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4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2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5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3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6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4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7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5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8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6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19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7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20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8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21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9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22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10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23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11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第24期租金,租金到期日2022年12月20日,应付租金2263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F某某承租的上述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陕西优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约支付融资款并向被告F某某履行了租赁交付义务,但被告F某某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均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