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融资能融多少钱(融资抵押车辆的风险)
84 橱人 2 01 4年 10月 (上 半 月 ) 第1 9期 经济发展 与民生 能够有效地引导社会提高风险意识 , 理性进行 消费 , 以防止破产给 自身带 来 的诸 多不便及信誉受损 。 2. 2 加大对滥用破产法的惩治力度 国内汽车贷款和部分房屋贷款 以及其他贷 款出现不 良贷款 比率 逐渐 增加 , 其 中有相 当一部 分人本 来有偿 债能力 , 但通过 各种手 段逃避债 务 。 出台 自然人破产法 , 会有一些人利 用破产对 自己进行保护 , 躲避债务责任 。 笔者认 为, 对滥用破产法 的债务人应 以刑事 责任来定 罪, 否则无法 起到震 慑作用 。同时 , 对债权人非法催债和骚扰合 法 申请破 产的债务人 的行为 , 也应有相应 的法律约束 。 债务人 申请破产后本人资信严 重受损 , 如果债务人能够意识到信用 的 重要性 , 滥用破产 法的 现象就 会减 少 , 整 个社 会 的信用 环境 将会 有 很大 提高 D [。 ] 2. 3 设置必要 的前置程序 必要 的前置程序是对个人破产制 度的适用进行有效过滤的重要手段 , 如庭外 和解程序和庭 内和解程序 , 只有 在两个前置程序都失败后才会进入 正式 的破产审判程序 。
即首先进行庭外和解 , 庭外和解失败后债务人才能 申请启 动个人破产程序 。个人破产程序启 动后先进行庭 内和解 , 庭 内和解 期间暂停对债务人破产 申请的审查 。我 国个 人破产制度 建立时应 充分重 视前 置程序 的作用 , 以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 三、 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3. 1 缓解矛盾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在债 务人无力 偿债的情形 下, 债务 人本 人不能 申请破产 , 债权人也无法 申请债 务人 的破 产, 一些债权 债务成 为“ 烂账” , 长期纠缠着债权人和债务人 , 让 双方都背负着包袱 , 实质上对二 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 还债者及 一些恶意规 避债务 的“ 老赖” , 也是无能为力 , 难 以通过“ 个人破产 ” 这一途径 对债务人进 行必 要的行 为惩戒 和信用制裁 。这一方面助长了“ 老赖” 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 公然挑 战社会道德 ; 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 司法权威和法院执行能力 越来越没有信 心, 对法院工作不断进行 舆论声讨 。 个人破产制度 的设立 , 对于陷入严重财务 困境 的个 人来说 , 可 以通过 个人破 产程序 , 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 , 使其 能够 重新通过 努力实现 正常的 生产 和生括 , 也给债权人一个交代和说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 , 个人破产制度 对陷入严重财务 困境的债务人和迟迟得不 到偿还 的债权人来说 , 实际上能 够起 到极大地缓解矛盾的作用 。
3. 2 有效缓解执行压力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 , 近几 年来 , 我 国法 院一年审 理 民商 事案件平均 约有 500 万 件 , 其 中有财 产给 付 内容 的案 件大 约 占到 9O 1993 年, 当事人 自动履行的 比例 占了 7O 3O ; 但在十年之后 的 2003 年 , 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的比例 上升到 了 52 当事人 自动履行 的比例只 占 48% ; 到 2013 年 , 全 国各 级法 院受理强 制执 行案件 298. 9 万件 , 而同期审理 民商事案件 751. 1 万件 , 减去 不需要强制执 。 , 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 , 行的调解、 撤诉方 式结 案 的 400 多万件 , 需要 法 院强制 执行 的 比例 达到 85 。如果按 照这样 的比例变化继续下 去, 再过十年 , 可能会有更 高 比例 的案件需要法 院强制执行 , 法院的执行压力会越来越大 。建立个人破产制 度 , 能有效破解“ 执行难” 。 是通 过制度设计 , 让被执行人只能二者取其一 : 要么履行裁判 , 要么 申请 破产, 如拒绝选择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
当前在司法领域经常出现这一 现象 : 一些身家数百万元 的债务人拒不履行几万元 、 几千元的判决 , 而法院 在强制执行 中却发现其财产早 已全部转 移 , 无从摸 清其资产底 细 , 无法对 其进行法律 制裁。这类“老赖” , 在具备个人 破产制度 的国家 中, 就 不可能 如此逍遥法外。因为, 如果一个人无能力履 行判决 , 可能会被债权 人 申请 破产 , 如债权人不 申请 自己也必须申请破 产, 一旦被宣布破产 , 破产者生活 将会受到极 大的限制 。所 以, 如果仅因不履行几 千、 几万元 的判决 , 而被宣 布破产是得不偿失 的。 二是订 立一个较长时间的“ 监管” 期限。根据个人破产制度有关原理 , 债务人一旦 被法院宣布破产 , 意昧着其在若干年内接受破产管理人的监管 和债权人的监督 , 在欧美 国家这个年 限通 常是 3 至 5 年 。在这个 期限 内, 除了发放一笔维持生活 的固定资金外 。 其余资金 主要 由委托人偿还破产者 的债务 。破 产者的生活方式也被限制 , 不允 许有奢侈 生活和高 消费行为 , 否则将会被法 院延长“ 监管” 期限 。只有这 样才能有效 地震慑恶意 失信行 为和拒不履 行行为 。
三是充分借助和解制度保障 申请执行人权益 。如果债务人不愿破产 , 可以与债权人 达成和解协议 ,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批还款 , 或者延期还款 , 或者豁免一部 分债务 。笔者认为 , 法院在执 行裁判过程 中 , 如遇到 申请执 行人和被执行 人一方 申请个人破产事件 , 可 以在 自愿 的基础上 , 积极 促成 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 , 并监督协议履行到位, 以此保 障债权 的实现。 3. 3 保护家庭和个人 我国并 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个人资不 抵债后 , 往往 出现债 主想方设法苦 心追债 , 债务人如惊 弓之 鸟四处逃债 的局面 。实施《 个 人破 产法》 后 , 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 、 逃债 的情 况 , 债权人可 以依法 申请 宣判 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 , 也可 以依 法 申请破 产保护 , 在 生活受 到极 大限制 、 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 债务可 以得到一定免除 , 并得 到重新 做人的机会 , 防止 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 的现象 。 综上, 个人破产制度 的设立将弥补我 国破 产立法上 的一段空 白, 也为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 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 的合法途径 , 规定个人 破产也 是反映一个 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体现, 这样可能会给我国的经济发 展开辟 个更为宽广的道路 。
参考文献 r1] 个人破 产法出台需要哪些 时机. 新浪 网, 2004—05—16. [ 2] 杨建. 浅议个人破产制度 与“执行难” [ N] . 山东法制报 , 2014—08—15.r3] 个人破产法 离我们 多远. 新浪网, 2005—06—29. 一一 融资租赁在动产 抵押登 记 中的类型分析 石 双 玲 ( 青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 局 2625oo) 摘要 : 近两年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 大量融资租 赁公 司涌现 ; 大量企业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多元化, 动产抵押登记 因其方便快捷 、 手续 简单 , 深 受各企业的青眯, 同时也存在许 多融资租赁合 同中, 对租赁物进行盲 目抵押 的情 况。 关键词 : 融资租赁 }动产抵押登记; 租赁物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融资租 赁合 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 律问题 的解 释》 自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 行以来 , 一直备受法律界的关 注。笔者作为 工商 系统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一名办理人 员, 也对融资租赁在动产抵押登 记业 务中的类 型进行 了思考和总结 。 融资租赁是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 人、 租赁物 的选择 , 向出卖人购 买租赁物, 提供 给承租人使用 , 由承租人支付租金 。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相关动产的 占有 , 将 该动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的抵 押人实 际上 是对抵押物 行使 的 种处分权 。 那么融资租赁 中的租赁物能否办理 动产抵押 登记呢? 分 以下 几种情 况分析 : 、 在融资租赁期 间 。 出租人 以租 赁物 为抵 押物 办理 动产 抵押 登记 是可 以 的 。 因为在此期 间, 租赁物所有权仍归 出租人所有 , 出租人 自然是 对租赁 物有绝对的处分权 , 那么 出租人此时把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承租人 以 外的第三人是 可以的, 所 以这种情况下到工商部 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是没 有问题的 。 二、 在融资租赁期 间, 承租人 以租赁物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 这种情 况 一 般 是 不 可 以 的 。 因为这时候承租人对租赁物虽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权 , 但却没有处分 权 。所以这时候承租人不能私 自在租赁物上设定抵 押。 一一但是有一种“经有权人授权”的例外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 资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 第 九条 : 承租人 或者租赁 物的 实际使用人 , 未经 出租人 同意转让租赁物或 者在租赁 物上设立其他 物权 , 第三人依据《 物权法 》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 租赁物 的所有权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 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有 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 出租人 已在租赁物 的显著位嚣作 出标识 , 第 三人在 与承租人交易 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物为租赁物的 ; ( 二) 出租人授权 承租 人将租赁物抵 押给 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 ( 三) 第三 人与承租人交易时 , 未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 四) 出租人有证据证 明第 三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 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人 民法 院应予支持 : ( 一) 承租人 未经 出租人 同意, 将租赁 物转让 、 转 租、 抵押 、 质 押 、 投资人股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对于前两 条, 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 , 可 以这样理解 : 在融资租 赁期间 , 承租人一般 不可以私 自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 , 但可 以依据有权处分 人也就 是出租人的授权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在动 产抵押登记实践中, 我们 常见 的就是 出租人授权 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本人 的情况 。 在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 出标识 , 显示租赁物的所 有权归属及租赁属性 , 有 的出租人在租赁物有 明确 的抵押登记机关 的前提 下 , 通 过授权承租人 将租赁物 抵押给 出租 人并在登记机 关办理抵 押权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