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证(股金证)
图片:漫画图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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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0元股金证20年,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红利及利息,韦老太以此为由将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怎么一回事???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老太太的请求?
please往下看!!
案情原委
原告韦老太是位80多岁的老人,她诉称,在家中找到遗忘多年的信用社股金证,入股时间为1997年9月28日,入股数4股,每股5元,共20元。
但从入股至今,宾阳县某信用社从未给她发过一分钱红利及利息,她便持股金证到该信用社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只能按给回本金处理。韦老太与信用社多次协商,信用社均不承认其的股东资格及股金证。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韦老太将该信用社诉至宾阳县法院,要求被告确认其股东权、分割信用社总资产,同时要求信用社正式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宾阳县某信用社辩称,农村信用社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原告韦老太所持有的股金证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所要求的股东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二,原告韦老太持有的股金证为2005年信用社改革前的社员股金证,属于信用社已经清理的老股金证。根据《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农信改发【2005】2号)文件的要求,信用社进行了增资扩股并对历年股金进行规范管理,于2005年6月28日在各营业网点统一对外张贴发布《关于限期清理规范历年股金的公告》,通告各位持有老股金的社员务必在2005年8月31日前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老股金规范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将在进行一次性分红后把所有旧股金转入一般资金账户存放,不再作股金管理。根据上述文件及公告规定,截止2005年8月31日,原告韦老太的股金已按规定在资本公积科目另设专户管理,作为一般资金账户存放,不再作股金管理。
其三,根据相关规定,1993年以前入股的按15%的比例分红,1994年至1997年入股的股金按12%的比例分红,1998年至2000入股的股金按8%的比例分红,2001年至2003年入股的股金按6%的比例分红,2004年入股的股金按3%的比例分红,原告韦老太所持有的1997年入股的20元股金共分红金额为29.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阳县某信用社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依据,原告韦老太在案件中的情形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股东的法定条件。原告依据所持有的股金证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宾阳县某信用社确认其股东权并分割其总资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被告宾阳县某信用社根据相关文件核算确定原告韦老太自1997年入股至今的总利润为29.4元是符合规定的。关于韦老太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的问题,因原告韦老太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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