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日是什么意思(登记股权意思是什么)

添财网 11-06 10:04 2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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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录入日期与通知日期不一致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州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在《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董事会决议于2016年10月17日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13日,但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中录入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年10月10日,与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不一致。

股权登记日错误

(一)

股权登记日记录错误

《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指出: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个别存在低级错误,如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议案 4-6表决票数记录错误;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权登记日错误,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41条规定。

(二)

未在业务专区录入股权登记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STRQ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指出:公司在办理2017年2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的信息披露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下半年固定资产报废的议案》,但未披露具体议案内容,不便于投资者理解;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内容存在错误。经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沟通提醒后,公司仍坚持通过提示性公告的形式对相关错误进行更正,不利于提醒投资者关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关错误的修正情况;漏选“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类别,未录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等关键业务参数。

(三)

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天津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晚间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7月2日,且在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随后于6月29日午间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起更正为6月29日。此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多于7个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KDE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指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公司本次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规。

公司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于2016年6月8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6-044),公司原定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年6 月22日,该安排符合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因此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未变更股权登记日。但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属于特殊情况,相关规定并未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是否也应当要求股权登记日与延期后的实际开会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做规定。我们查阅了部分A股上市公司相关案例,包括福建ZHGF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新疆TLGX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长春ZTNY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等案例,该等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未变更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实际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均多于7个工作日,据此我们认为因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是在会议通知发出时可以预计的事项,鉴于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即不能变更,延期之后的会议实际召开日期与原来已经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之间超过7个工作日会是大概率事件,鉴于实践中有关案例已经被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所接受,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不变更股权登记日的安排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决定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后,股权登记日保持 不变不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前发放股利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FXKJ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现将对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说明如下:

(1)

大股东FX集团提前提取股利的问题

公司于2012年、2013年分别向控股股东FX集团提前支付股利500万元、1400万元,上述支付时间早于股权登记日和股利登记日,这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的规定。

随意变更股权登记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FRGF公司的监管函》指出:2018年8月28日,公司直通披露《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称拟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年9月7日。8月29日,公司直通披露《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称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2018年9月7日修改为2018年9月6日。公司的上述《更正公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第十八条关于“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同时,我部事后审查发现,公司直通披露上述《更正公告》时,未正确选择股东大会变更的相关公告类别,而是以“临时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替代,从而导致公司违规直通披露了上述《更正公告》。经我部督促,公司才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纠正,于8月29日披露《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二次更正公告》,取消了相关股权登记日变更事宜,避免了相关业务风险发生。

更正公告宣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通知中关于“股权登记日”有误 ,现由“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修改为“2018年9月6日(星期四)”。小编不由得好奇“误”从何来?该公司好端端地为啥突然一反常规修改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是9月12日,股权登记日原定为9月7日完全没毛病,正好相隔了2个工作日(9月8日及9日为周末),审议的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难道与议案表决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个中内情恐怕也只有当局者才知道了。

股权登记日问答

股权登记日由谁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能否变更?

根据深市两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所以,即使股东大会延期了,哪怕与原来的股权登记日间隔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也是打死都不能变的,如上述案例KDE,但这也仅限于当年,可能监管机构发现法规漏洞被人钻空子了,所以早在2017年初,深交所就修订三大板块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打了补丁,要求股东大会延期后日期间隔也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了。

为了防范开会延期的可能性,建议尽量取值间隔2个工作日的日期为股权登记日。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导致与股权登记日超出7个工作日怎么办?那就取消召开下次重新通知吧。如果是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6月30日前召开不能取消重来怎么办?所以要有风险意识,提前考虑一切可能的变量,妥善设置开会日和登记日,6月份一般会遇上端午节假期,更加要计算好工作日,别出现要么没在法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要么延期开会导致超出7个工作日间隔的违规情况。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参会登记环节是否必须?未登记的股东能否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表决?如果股东不能及时到场参会,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为方便会议组织,上市公司往往会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设置一个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一“登记”行为并非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环节。只要是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

深圳证监局对辖区某医疗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部分股东大会通知的部分要求缺乏依据:如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要求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事前登记,但是对于未在登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通知中规定“可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但对会议审议事项没有表决权”,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

原则上,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当终止现场参会登记。为保证现场会议审议和计票程序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此时应告知迟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表决,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若迟到股东坚持要参与现场表决而不愿意网络表决的,公司也应予以配合,不得借未会前登记为由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包括股权登记日当日吗?

“间隔”的意思就是掐头去尾,两端日期都不算入,不包括登记日和召开日。而股东大会通知要求于会议召开15日前或20日前发出,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即当日可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即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

股权登记日是否必须为交易日?股票停牌或者暂停上市怎么处理?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票处于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不影响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

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持有的股份减少,甚至是清仓式减持,在参加股东大会时还能投票表决吗?

确定股权登记日的意义就在于锁定一个股东持股的状态,所以尽管其后股份变动或者不再持股,仍以股权登记日那天的股份数量行使投票权。因为公司在网络投票系统上传的股东名册也是股权登记日的。

另外,提请注意两点,其一,如果是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行使征集投票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其二,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所以这两种情况下,股东在此期间不可随意减持。

关于工作日和交易日

工作日的概念范围大于交易日,像是因为一些节日假期而进行的法定调休上班日(周末)也是工作日,但却不是交易日。两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仍需注意辨别。

然而,就同一事项,不同发文单位的法条时而用工作日描述,时而用交易日描述。例如深交所多用工作日描述,而上交所以往及现行法规多用交易日描述。小编建议深交所的伙伴们对于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统一按交易日计算较为稳妥。

规则条文

法规名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1股东大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四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第五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同时不少于2个交易日。

上交所《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2016年11月修订,现已废止)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现已废止)

结语

魔鬼在细节,不整理案例也是万万没想到小小的毫无争议的股权登记日也有不少玄机值得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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